協助迫害 公安政庇被拒

為迫害法輪功者立下先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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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1月13日訊】(紐約訊)11月4日,聯邦第二巡迴法庭對孟淑珍訴司法部長霍德一案做出裁決,指出孟淑珍因為長期協助迫害違反一胎化的懷孕婦女不可以獲得庇護,也不可以取消遞解。此案間接確認了中共政府迫害違反一胎化懷孕婦女的事實,同時也給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的公安立下先照。

根據介紹,當事人孟淑珍(Suzhen Meng,音譯)應該是派出所公安,她於2008年2月25日持非移民簽證入美,簽證有效期6個月。在美國5個月後,孟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她表示自己拒絕向居民收取保安費(security fee)並向當地公安局舉報派出所所長收賄,導致自己的護照被沒收,並被關押了14天,在被關押期間,看守打了她的臉,並指使犯人打她。10個月以後,孟保證自己不再參加反政府的活動,所以拿回了護照並來到了美國。

2008年9月16日,孟淑珍進入遞解流程,聽證會期間孟證實自己在過去22年中,一直在監管1,100戶家庭,她的職責包括向計劃生育辦公室報懷孕婦女的名單,其中包括那些違反一胎化政策的懷孕婦女名單。孟表示自己清楚違反一胎化政策懷孕婦女名單報上去以後,這些婦女會受到懲罰,通常是被強制流產或節育,她也表示自己親眼看到了警察強制拖走這些人。孟淑珍表示自己一直做這樣的工作,儘管有時候她會告訴違反一胎化政策的懷孕婦女躲起來或逃走。

2010年4月22日,移民法官拒絕了孟的政治庇護申請,並命令遞解她出境。移民法官認為,孟本人可信,但她積極協助迫害違反一胎化政策的懷孕婦女,所以不可以獲得政治庇護或取消遞解。孟淑珍上訴到移民上訴局,被駁回以後再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

第二巡迴法庭在討論孟案時,提到滿足「迫害牆」(Persecution Bar)的四個條件:

1)當事人有迫害他人的行為;

2)迫害行為是針對某一種族、信仰、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或持特定政見者進行的;

3)即使當事人協助了迫害,而沒有指使或積極執行迫害,也屬於這種情況;

4)當事人知道自己協助迫害的後果。

根據這些標準,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孟淑珍舉報違反一胎化政策的懷孕婦女超過20年,她也清楚這樣做的後果,所以她不可以獲得政治庇護、取消遞解或獲得《反酷刑公約》救濟。

案件名:孟訴司法部長霍德(Meng v. Holder)
案件編號:No.12-2258-ag,聯邦第二巡迴法庭2014年11月3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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