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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實驗教育三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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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7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賦予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法源依據,實驗教育三法到位。

據教育部調查,103學年度(2014年)有2548名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212名高中階段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教育部及朝野立法委員提出實驗教育三法,將實驗教育分為「學校型態」、「非學校型態」及「公辦民營」,明確法源規定。

立法院院會4日先三讀通過實驗教育三法中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上午再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現行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是依地方自治法規設立,無法排除教師資格、待遇與撫卹等法規,另訂更彈性規定,使委託辦學受侷限。

三讀通過條文讓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可排除國民教育法中有關學區劃分、課程、教職人員進用、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等規定,讓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具高度獨立性,形成多元化及有創造性學校體制。

公辦民營實驗學校劃分學區時,以原學校所屬學區為優先,也可納入其他學區;報名入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學區學生如果不願就讀實驗教育學校,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意願轉入鄰近學校就讀。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評鑑及輔導受託學校,評鑑優良者得優先續約。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地方主管機關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將終止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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