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保密法實施條例合法性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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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2月05日訊】(希望之聲記者梁欣、何雯採訪報導)中共最近公佈的新保密法實施條例被外界指出,中國的國家秘密法非常模糊不清。4號,有評論更對其中的條例合法性表示質疑,並有被濫用的可能;仍舊會是中共當局作為進行輿論鬥爭的一個武器。 (錄音)

中共官方喉舌媒體3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由中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3月1號起實施。

實施條例第三條稱,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係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對於這項條例「東南大學」法學教授張讚寧律師向本台指出,這違反了中國立法法的規定。所謂「中央國家機關」指的是甚麼國家機關,概念不明確。

「因為大陸有一個習慣,經常把黨的組織也做為中央國家機關。這個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或國務院或者行政部門有些部裡,或者各省的人大常委會才能制定法律,制定一些部門規章。它這裡講這個國家機關在職權範圍裡,這個國家機關,這個名稱本來就涵義有爭議還不確立,所以我覺得這個跟立法法有衝突;而且我們中國保密的事項也是不確定的。經常我們國家把它們那個負面的信息,也做為國家的這個保密的範圍,這個就有問題了。」

實施條例第五條稱,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第八條稱,保密事項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張讚寧認為,本來很多信息都是應當公開的,但是由於有些信息對某些單位有負面的影響、負面的效應,當局就會以保密來規避。

「所以這裡頭有很多不確定的東西,難以讓人家理解。這個條例制定以後,我覺得,這個很可能被權力部門濫用,甚至為打擊異見人士;可能成為民眾要求這個信息公開、要求這個財產公示、揭露腐敗的一個打擊的藉口,作為一種藉口來給予打擊。所以這個法律,我覺得還是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

中共官媒宣稱,新的國家保密法令當局的透明度又邁進了一步。不過《路透社》報道說,與定義含糊的國家秘密法一樣,新的實施條例並沒有解釋甚麼樣的公開事項不得被稱作國家秘密。

雖然中國憲法規定,公民依法有知情權,但是當局以國家保密法給不少人定罪。據報導,當局共制定了至少89個具體範圍,從土壤污染資訊到到雲南白藥配方,基本涵蓋各行業、各領域。

曾獲聯合國新聞自由獎,前北京《經濟學週報》副主編,資深新聞工作者高瑜在1993年,因撰寫文章引用了幾條鄧小平的語錄,發表在香港雜誌《鏡報》之後,被以「洩露國家重要機密罪」判處6年徒刑。高瑜表示,她深受保密法之害。

「其實那些語錄,說起來特別可笑。過去的保密法是非常荒謬的,而且國家機密分好幾等,就是領導人的內部講話,只要是新華社沒有發的,好比把最重要的內容發了,剩下的內容也都算國家機密;反正它那個訂的非常荒謬。所以,以洩密保密法來打壓異議人士或是新聞單位,那是屢見不鮮。因為現在對輿論的管制,比80年代要嚴格的多,而且要搞輿論鬥爭。我相信新的保密法仍舊是一個它們打壓輿論,進行輿論鬥爭的一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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