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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導盲犬進入 社會局:可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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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4日電)台中市近日傳出客運司機拒載導盲犬事件,台中市社會局提醒,拒絕導盲犬進入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限期請業者提出改善,未改善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社會局指出,導盲犬的功能就像視障者的眼睛,是協助安全行走的工作犬,而非一般寵物,導盲犬於工作中會配戴「導盲鞍」。

另外,由寄養家庭或專業訓練人員訓練中的導盲犬及幼犬,則會身著紅背心,並配有識別證件,皆應有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

社會局呼籲,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包括餐廳)、大眾運輸工具及公共設施的負責人、業者、使用人等,皆不得拒絕工作或訓練中的導盲犬及幼犬自由出入,或附加出入條件,如收取清潔費、限制於店內特定空間等,若有違反,將依法查辦。

社會局也提醒,拒絕導盲犬進入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可依法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命令接受4小時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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