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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檢宋宗儀多次收賄 訂刑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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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31日訊】(中央社台北31日電)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任職雲、嘉、南時收賄濫權,被陸續依瀆職、貪污等罪判刑定讞。法院裁定他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指出,宋宗儀在民國83年任職雲林地檢署時,包庇在KTV殺人的槍擊要犯黃村,給予黃村不起訴。宋宗儀86年間在嘉義地檢署任內,向涉賄的前嘉義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家屬收賄新台幣300萬元,讓王男交保。宋男因上述兩案分別被依瀆職罪、貪污罪判刑2年6月、12年定讞。

宋宗儀在今年又有一件案件遭判刑定讞,他於民國91年任職台南地檢署,偵辦男子王川銘指示手下陳金榮開槍射殺吳順水致下半身癱瘓案,竟收下500萬元賄款,濫權不起訴王川銘。最高法院在今年8月依貪污罪判處他12年6月徒刑定讞。

台南高分檢考量宋宗儀因上述等案件遭判刑定讞,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台南高分院裁定他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宋宗儀不滿刑期過長而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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