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H-1B工作地點變申請政策備忘錄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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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最新政策備忘錄和以前備忘錄初稿的有關規定的一個重要區別是2015年4月9日移民局宣佈關於H-1B變更申請的具有約束力決定的當天或之前發生的H-1B工作地點變更是否需要遞交H-1B變更申請。

移民局的行政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簡稱AAO)在2015年4月9日宣佈了關於H-1B變更申請的Simeio Solutions 有約束力的決定(precedent decision)。即根據行政上訴辦公室這一決定,在H-1B僱員更換工作地點時H-1B的僱主除了向勞工部遞交新的勞工情況申請(LCA)之外還必須向移民局遞交H-1B變更申請(amendment)。行政上訴辦公室的這一決定對所有H-1B僱主,特別是那些需要根據不同專案安排H-1B僱員工作地點的IT公司影響巨大。此後移民局在5月21日又發出H-1B變更申請備忘錄初稿,對在由於更換工作地點而需要遞交H-1B變更申請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解釋並提供了諸多細節資訊。我曾數次撰文對移民局在5月下旬發出的備忘錄初稿的內容向大家進行了介紹。繼此之後移民局在2015年7月21日又發佈了一份最新政策備忘錄,提供關於何時需要向移民局遞交H-1B地點變更申請的指導說明。移民局的最新備忘錄和以往移民局發佈的有關資訊略有不同,特別是在甚麼情況下僱主可以不用遞交H-1B變更申請。下面我將向大家介紹移民局最新政策備忘錄的主要內容。

移民局的最新備忘錄除了重申有關H-1B變更申請的主要資訊外還根據工作地點變更的時間將H-1B變更申請歸為3個類別:第一個類別是在2015年4月9日移民局宣佈了關於H-1B變更申請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的當天或之前發生的H-1B工作地點變更的情況;第二個類別是在2015年4月9日之後和2015年8月19日之前(即移民局於2015年5月21日發出的備忘錄初稿規定的對那些在此日之前更換工作地點的H-1B變更申請最後期限)發生的H-1B工作地點變更的情況;第三個類別是2015年8月19日或之後發生的H-1B工作地點變更的情況。根據工作地點變革時間的不同,僱主可能有不同的選擇:是否需要遞交H-1B變更申請,僱員是否在遞交H-1B變更申請的同時可以開始在新的工作地點上班還是必須在H-1B變更申請獲得批准後才能在新的工作地點上班。下面我將向大家詳細介紹這三種情況的具體內容。

首先,移民局最新政策備忘錄和以前備忘錄初稿的有關規定的一個重要區別是2015年4月9日移民局宣佈關於H-1B變更申請的具有約束力決定的當天或之前發生的H-1B工作地點變更是否需要遞交H-1B變更申請。之前移民局備忘錄初稿規定,如果H-1B僱員工作地點變更發生在Simeio Solutions 有約束力的決定的同時或之前,那麼僱主從移民局2015年5月21日發出的這份備忘錄初稿起90天內必須遞交包括新的工作地點的勞工情況申請在內的H-1B變更申請。對那些在2015年5月21日之前更換工作地點H-1B僱員來講,僱主必須在2015年8月19日或之前遞交H-1B變更申請,如果上述情況的僱主沒有在2015年8月19日或之前遞交H-1B變更申請, 那麼該僱主就會因違反移民局的規定和政策而受到移民局的不利行動。而根據移民局最新政策備忘錄,2015年4月9日當天或之前發生的H-1B工作地點變更申請的期限從2015年8月19日延長至2016年1月15日(此期限稱之為安全港灣期,safe harbor period)。另外,根據移民局最新政策備忘錄,即使第一類情況的僱主沒有遞交H-1B變更申請移民局通常也不會僅僅因為此對僱主採取不利行動。換言之,此類情況的僱主可以不必遞交H-1B變更申請。然而,移民局在2015年7月21日發佈政策備忘錄之前發出的準備撤銷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撤銷決定(revocation),補件請求(request for evidence),準備拒絕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或拒絕的決定(denial)將仍然有效並必須得到遵守。如果此類僱主收到移民局因工作地點變更沒有遞交變更申請或新的申請而準備撤銷的通知並且回覆的期限還未到,那麼及時遞交變更申請或新的申請並在到期之前提供遞交此申請的證據可以避免移民局的撤銷決定。如果此類僱主收到移民局因工作地點變更沒有遞交變更申請或新的申請而準備拒絕的通知,僱主可以在安全港灣期內(2016年1月15日或之前)向移民局遞交變更申請或新的申請,申請中應當附有經批准的新的勞工情況申請(LCA),移民局關於H-1B變更申請的政策備忘錄和此申請符合安全港灣期要求的說明。

第二個類別包括在2015年4月9日之後和2015年8月19日之前(即移民局於2015年5月21日發出的備忘錄初稿規定的對那些在此日之前更換工作地點的H-1B變更申請最後期限)發生的H-1B工作地點變更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僱主必須在2016年1月15日或之前遞交變更申請或新的申請,否則將會被視為違反移民法規定而導致現有H-1B批准的被拒絕或撤銷。同樣,如果此類僱主收到移民局因工作地點變更沒有遞交變更申請或新的申請而準備撤銷或準備拒絕等通知,僱主可以安全港灣期的時間範圍內(2016年1月15日或之前)向移民局遞交變更申請或新的申請,申請中應當附有經批准的新的勞工情況申請(LCA),移民局關於H-1B變更申請的政策備忘錄和此申請符合安全港灣期要求的說明。

第三個類別是2015年8月19日或之後發生的H-1B工作地點變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僱員在新的工作地點上班前就向移民局遞交H-1B變更申請,而僱員只有在該申請獲得批准後才可以開始在新的地點工作。而以上兩類情況允許僱員從H-1B變更申請遞交後但仍在審理階段就可以在新的工作地點上班,如果H-1B變更申請被拒並且以前的H-1B批准仍然有效,該僱員還可以以H-1B身份回原工作地點工作。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7月21日又發佈的H-1B變更申請最新政策備忘錄主要內容的介紹。根據移民局的這一政策備忘錄,如果H-1B僱員工作地點變更發生在2015年4月9日或之前,那麼僱主可以不必向移民局遞交H-1B變更申請。另外此政策備忘錄還將某些H-1B變更申請的遞交期限從2015年8月19日延長至2016年1月15日。有關僱主應當根據H-1B變更申請政策備忘錄決定是否需要遞交H-1B變更申請以及相關期限,以免出現由於未能遞交H-1B變更申請而導致H-1B批准被撤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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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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