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律師團評選2015十大人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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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04日訊】

一、中國「7.09」維權律師和公民大抓捕,撰稿人:鍾錦化;審稿人:唐吉田

事件簡介:

震驚中外的「7.09」維權律師和公民大抓捕事件肇始於2015年7月9日凌晨,中國公安國保人員對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王宇律師及其丈夫包龍軍、兒子包卓軒(包濛濛)突然實施抓捕。截至2015年12月30日18時,據總部設在香港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發布資料的不完全統計,中國大陸計有316名維權律師、律所工作人員、人權捍衛者及其家屬被傳喚、強制約談、限製出國出境、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或者被強迫失蹤,逮捕。其中處於羈押或者被強迫失蹤狀態者36人。

上述36人家屬和辯護律師持續6個月無法從中國有關公安國保部門獲知這些人的羈押地點和具體辦案單位,其委託的律師亦無法與這些被關押和被失蹤的人員進行會見。2016年1月18日,有關家屬和辯護律師陸續獲悉,王宇律師、周世鋒律師、李和平律師、李春富律師、王全璋律師、李姝雲律師、劉四新博士、趙威女士、包龍軍律師、謝陽律師、謝燕益律師以及高月女士等已經分別被當局荒誕地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幫助毀滅證據罪」批准執行逮捕(另有胡石根、劉永平、勾洪國、林斌、尹旭安等亦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批捕,公民翟巖民、張衛紅(張婉荷)、劉星(老道)、李燕軍、姚建清、嚴曉潔等強制措施不明,陳泰和、隋牧青、黃力群、王芳、謝遠東等人恢復部份自由)。另有王秋實律師、吳淦、幸清賢、唐志順等人目前處於羈押或強迫失蹤狀態。

中國「7.09」維權律師和公民大抓捕事件發生以來,國內外法律界、媒體界、人權組織、各國政府、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等機構以及普通民眾對此給予了嚴厲譴責和持續抗議。

目前,上述案件尚處於偵查階段。

事件點評:

中國大陸「7.09″維權律師和公民大抓捕事件,是專門針對維權律師、律所工作人員、人權捍衛者及其家屬發動的大規模打壓行動,也是在所謂「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大背景下發生的極具諷刺意味的踐踏人權、反法治事件。

該事件引發的刑事案件中,首創的以全國範圍的大面積傳喚、騷擾律師以壓制異議、以指定監所監視居住使當事人限於孤立無援境地並屏蔽案件所有信息,以「涉及國家安全」拒絕律師會見和通信,以違法秘密偵查原則迫使當事人上央視認罪並大肆渲染其道德、隱私事宜,以將相關NGO組織定義為反華勢力,以舉國之警力協同辦案卻對外僅以天津市河西區公安為辦案部門,實為專政思維指導下,各強力執法部門對國家安全法、境外NGO管理法的惡意理解和執行的總演練,也是維穩思維下,將律師這個社會進步力量錯認為假想敵的執政焦慮總爆發。

「7.09」大抓捕事件既給中國律師群體、人權捍衛者及其家屬造成極其嚴重的人身和心理傷害,也在全國範圍內製造了自文化大革命以來最駭人聽聞的恐怖氣氛,嚴重破壞法治進程,危害自由人權和社會正常秩序,同時也在國際上造成極端惡劣影響,對中國更好地融入世界製造了極大障礙。

二,慶安事件,撰稿人:劉書慶;統稿人:梁小軍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2日,黑龍江省慶安縣農民徐純合及其母親和三個孩子意圖去大連金州探親,在購買車票時無端被刁難,後又被同村書記勸阻攔截,心生不滿,在候車室洩憤滋事阻攔其他乘客檢票,與警察李樂斌發生衝突,被李開槍擊倒身亡。

案件評論:

深圳警察設局殺人案、貴州張五槍案、廣西警察槍殺孕婦案、遼寧張研開槍致人死亡案,以及諸多未被媒體關注的槍擊案,如果串聯起來足夠駭人。

公眾對警察濫用槍支早已深惡痛絕。

而慶安槍擊案的特點及其後續的處理方式決定其必然會引燃大眾憤怒。地點:眾目睽睽的候車廳;行為:守著死者白髮蒼蒼的老母親和三個弱小無助的孩子,惡警李樂斌以防衛挑撥的方式,蓄意製造死者徐純合「奪取」警棍的事實,然後開槍向致命部位擊斃之。

公開的場合,違法的執法,無端的槍殺,這一槍震驚中國,集惡之大成,盡顯冷血冷酷,視人命如草芥。

從人權和法治應然角度出發,任何制度設計須以防範、制約、懲戒公權保障私權為首要考量,沒有任何暴力比公權暴力更可怕,基於此,公眾對該案件的聚焦再正常不過。如果案發後,權力部門能按照正當程序對案件展開調查,及時公布案件進展以回應公眾關切,它不至於演變為一重大公共案件。

然而,慶安常務副縣長第二天就代表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對李樂斌表彰並慰問。這無異於火上澆油,權力的愚蠢狂妄展露無疑,潛台詞:我們就包庇就縱容了,爾等草民能奈我何?

至此,案件急轉直下,唇亡齒寒之意下,屠夫率先到場,以懸賞方式收集證據,很快一段李樂斌虐打徐純合的現場視頻就傳到網上,輿論瞬間鼎沸。謝燕益、李仲偉、謝陽、劉書慶四位律師也先後到場,以受害者代理人身份依法展開調查工作,而公民也從四面八方蜂擁而至聲援圍觀。

相信所有關注該案的人,其動機都很單純,就是希望探尋真相,還死者一個公道,以警示公權,防止再次發生類似悲劇。結果是圍觀的公民被抓,代理被抓公民的游飛翥,馬衛兩位律師被抓,代理被抓公民的律師的律師葛永喜,馬連順,唐天昊,徐忠四位律師再被抓,直接引致全國百位律師聯署譴責。

而案件連正常程序都被廢置,律師申請信息公開,不答;提起行政訴訟,又誣稱律師沒有郵寄合法手續。眼見高層已經從存亡角度看待該案,也大大出乎律師預料,為安危計不得已都逐漸淡出,案件不了了之。

未幾,屠夫被囚,然後709律師抓捕大幕徐徐拉開,謝燕益、謝陽亦身陷囹圄。

似乎很少有案件如慶安槍殺案能觸動所有國人的敏感神經,並引起不分階層的一致關注,由海量評論可見一斑,僅此一點,足夠載入史冊。

三、溫州強拆十字架、迫害教徒及人權律師張凱案,撰稿人:陳建剛;統稿人:張磊

案件簡介:

2015年8月25日,正在浙江溫州為當地教會提供維權法律服務的北京律師張凱以及兩位助手劉鵬、方縣桂被溫州市公安局從維權現場下嶺教會抓捕,同時,溫州有黃益梓、嚴曉潔等十餘名教會牧師、傳道、同工被當地警方抓捕,這些人被涉嫌的罪名均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警方將這些人全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全部不准律師會見,並且拒絕依法告知辯護律師案情,這些人實質上處於被強行失蹤狀態。

案件點評:

此次大規模的抓捕發生在浙江當局近年來一直在大力強拆教堂十字架、改造歸化地方教會遭到各地教眾頑強反對的大背景之下。浙江溫州等地的教眾面對來自行政當局的強力逼迫,力量對比過於懸殊造成幾無對博之可能,但是他們還是依據現行有效的憲法、民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限的法律武器,與這種逼迫進行了艱苦卓絕的抗爭,正是這種以現行有傚法律中賦予公民信仰自由、財產權、民告官訴權的法律鬥爭,給浙江行政當局強拆十字架、改造歸化教會的行動造成了很大的「麻煩」,因為現行法律必竟還是明文規定了保護信仰自由、保護財產私有、行政程序必須正當依法的。面對這種「麻煩」,浙江行政當局於是拋開法律正義,直接通過刑事追訴的方式下手打擊,抓捕主要,震懾其餘,分化瓦解,意在「歸化」。

有評論文章認為發生在浙江等地的強拆十字架及改造教會運動是現代版的宗教戰爭,如此觀之,則不難理解身處這「戰爭」前線、身為教會、教眾法律維權代表人物的張凱律師和一直頑強堅決抵制強拆十字架運動的黃益梓等牧師被抓捕的邏輯了。

四、賈靈敏案,撰稿人:孟猛;統稿人:張磊

案件簡介:

2014年5月7日,賈靈敏、劉地偉在幫助被拆遷人報警時被鄭州警方抓捕,5月8日被刑拘,涉嫌罪名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而批捕時涉嫌罪名變更為尋釁滋事。

2014年7月底,兩人移送鄭州市管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經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15年1月23日,鄭州市管城區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將賈靈敏、劉地偉起訴至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後被指定至鞏義法院管轄。

2015年4月開始審理,共經歷過四次開庭。

6月2日第三次開庭時,賈靈敏被四名法警抬入法庭,賈靈敏躺在被告席上,說話有氣無力。庭審開始後,賈靈敏要求發言,稱已在看守所已經絕食十六天了,從絕食第九天被強制輸液,希望法庭從人道角度延期審判。賈靈敏表示,絕食有兩個理由,一是抗議法庭非法拒絕證人出庭質證,二是抗議在上次庭審中拘留旁聽人員。

2015年11月5日,拆遷普法者賈靈敏以及劉地偉涉嫌尋釁滋事案,經河南省鞏義法院四次開庭審理後公開宣判,該院認定被告人賈靈敏、劉地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賈靈敏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劉地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賈靈敏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堅持上訴。

目前該案已經入二審程序。賈劉二人的被尋釁滋事案,至今持續一年零七個月,成為河南乃至全國的輿論焦點。

案件點評:

賈靈敏和劉地偉本人都是鄭州暴力強拆的受害者。賈靈敏系鄭州居民,做過20多年教師。2010年,她被綁架至鄭州郊區的櫻桃溝,房屋在被非法拘禁期間強行拆除。隨後,賈靈敏辭去教職一心維權,在維權過程中,她自學法律,以法律為信仰為武器,主動幫助與她一樣受害的人。

筆者通過賈靈敏的日誌、接受普法人員等多方面的調查,從2012年底至2014年5月7日被抓捕,賈靈敏共去過全國9個省、50多個城市,主要圍繞拆遷所涉及到的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做義務宣傳,著名的一例:在山東平度陳寶成被囚後,他在陳家門口搭個桌子普法兩個多月,接待了山東各地趕來的訪民。

但她也不囿於為訪民維權,他積極參與過許多公共事件。2013年,女權抗爭者在海南舉牌抗議禽獸校長,就有賈靈敏的參與,她當時就與王宇律師站在一起;王全璋律師被江蘇靖江法院肆意拘留,法院門前抗議的人群中,也有來自河南的賈靈敏。

這種精神感動了無數的人,劉地偉也是被她的奉獻精神感染,自願駕車為她服務。賈靈敏被抓後,羈押地鄭州市第三看守所門外,為她送錢送物的人排成長隊。有貧窮的訪民,從一千多公里外坐火車趕來,為她存上一百元,謹示關懷。

值得一提的是賈靈敏的落地式普法,在鄭州許多被拆和待拆的村莊內直接舉辦講座,村民們敲鑼打鼓迎接,動輒幾百上千人聆聽。從2013年開始,這樣的普法講座在鄭州一地搞了十幾場,有幾次被當地基層政府肆意破壞,其中一起在高新區老倆河村的講座,遭當地街道辦主任帶頭衝擊、打砸,而這起事件,也算成了賈靈敏「尋釁滋事」的罪證。

五、廣東勞工NGO工作者被嚴打案,撰稿人:南榮;統稿人:范標文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3日,廣州和佛山兩地20多名勞工NGO人士及工人被警方帶走,其中番禺打工族服務部負責人曾飛洋及其同事朱小梅、孟晗,廣州海哥勞工服務部職員鄧小明、勞動者互助小組負責人彭家勇、佛山市南飛雁社工服務中心負責人何曉波等6人,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職務侵占罪予以刑事拘留,一個多月後,彭家勇、鄧小明被取保釋放,曾飛洋、朱小梅、孟晗、何曉波被正式批捕。

加上5月份被刑拘、7月份被批捕的工維義工、勞動者互助小組成員劉少明,此番對勞工公益人士如此大規模和嚴厲的打擊,在廣東省乃至全國尚屬第一次,引起國際國內的強烈反響,490名國內公民簽署《勞工界和社會各界部份人士就勞工NGO被嚴厲打擊致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意見書》,國際上150多家機構和2000多名個人也發表聲明,強烈要求當局釋放被抓的勞工公益人士,與此同時,10餘名人權律師迅速接受了被捕者的家屬委託,另有50多名人權律師組成法律後援團,然而,律師們至今仍然不得依法會見他們的當事人。

案件點評:

1、近年來,中國的勞工運動浮出水面,勞工集體抗爭事件層出不窮,這是三十多年來「中國模式」工業化、市場化進程的必然產物,是高速經濟增長與低人權、強權力資本與弱勞工權利日益衝突以及貧富兩極分化的必然結果,可以預見,隨著經濟危機的到來,更大規模的勞工運動即將到來。

2、勞工權利是聯合國人權憲章和多項世界人權公約所承認的基本人權,中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在憲法中宣保護人權,理當承認占就業人口絕大多數的工人的團結組織權、集體爭議和集體談判權與罷工權,以及其他應得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這既是其國際義務,更是其國內義務。

3、勞工NGO是在數億工人日益強烈的權利意識與現行工會體制之間存在巨大的供需缺口的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多年來引導工人依據憲法、勞動法、工會法維護和爭取自己的權利,對於建構公正合理的勞資關係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貢獻,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予以打擊,是對刑法的濫用,是對勞工公益人士的政治迫害,是對人權和勞工權益的損害,是對法治和現代國家治理的破壞。

4、律師界和社會各界對勞工維權的支持和對勞工公益人士的援助,表明勞工運動和社會運動正在走向融合,表明人權和法治正在把中國民眾聯結起來,政府應當順從民意,依照憲法和法律來管理包括勞工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利用強權一意孤行打擊公民社會,只會使官民關係、勞資關係更加惡化。

六、女權五姐妹,撰稿人:燕薪;統稿人,石伏龍

案件簡介:

2015年3月7日,五位計劃在三八節當日進行公交反性騷擾宣傳的年輕女權活動人士李婷婷、韋婷婷、王曼、武嶸嶸、鄭楚然分別在北京、杭州、廣州被捕,官方認定的涉嫌罪名為「尋釁滋事」。因抓捕行為之蠻橫及違背一般良知和法理常識,此案迅速在國內外引起廣泛關注,並被通稱做

「女權五姐妹案」

「女權五姐妹案」發生後,國際國內輿論大嘩。數位辯護律師迅速介入案件,並多次會見當事人;女權人士紛紛發聲聲援,展示了空前的凝聚力和團結性;自媒體、網絡平台、行為藝術等多種形式的傳播活動迅速開展;國際媒體廣泛報導,西方多位著名社會活動人士及政治人物亦表示關注和譴責。在國內外跨界別多元群體的共同努力下,最終對五位女權人士的提請批捕未獲檢察院批准,五人被以「取保候審」的方式從看守所釋放。但至今案件尚未撤銷,她們並未獲得完全自由。

案件點評:

「女權五姐妹案」是2015年一系列群體性抓捕的先聲,也是執政當局對民間社會持續性壓迫的重要組成部份。三月初的女權案,是2015年官方在「依法治國」的名義下所製造的一系列惡性人權災難的開端,也預示著社會凍結化趨向在加劇,意味著在未來很長時間內民間社會的自主發育空間會受到急劇壓縮。緊隨其後,7.9律師劫、12、3勞工劫爆發,當局重拳頻出,呈雷霆萬鈞之勢。

然而,「女權五姐妹案」在某種程度上又可稱為一次民間力量的勝利,同時也是一次各界別精誠合作的典範。這個案件中所暴露出的當權者的無知和顢頇,以及女權人士身上所體現出的抗爭意識、無畏勇氣和巨大潛能,在對照之下,恰能令有識之士對未來懷抱希望。畢竟,強弱的力量對比只是暫時,而歷史終將由正義的一方書寫。當女權運動匯入追求國家憲政民主轉型的洪流,自由事業召喚下的女性權利倡導和爭取,前途必然一片光明!

七,南方街頭系列案,撰稿人:覃臣壽;統稿人:陳進學

案件簡介:

本係列案指始於2011年7月開始,並以2015年年底對王默、謝文飛等人的審判為高潮,對包括劉遠東、黃文勳、袁兵、袁小華、陳劍雄(陳進新)、李小玲、馬勝芬、張聖雨(張榮平)、王默、王愛忠、謝文飛(謝豐夏)、楊崇、賴日福(花滿樓)、賈榀、吳斌(秀才江湖)、孫德勝、郭春平、楊崇等(不完全統計名單,排名不分先後)被刑事追訴或行政拘留的案件。

以上述所列人員為代表的公民在中國南方以無組織、無中心、無領袖的理念,倡導上街舉牌和拉橫幅直接表達政治訴求,提出各項要求落實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主張。主要包括:2011年在廣州天河拉橫幅慶祝利比亞卡扎菲政權倒台、廣州黃花崗烈士陵園月末例行集會、2012年初要求公開財產、2012年世界人權日街頭抗議活動、2013年1月份南方週末事件、八城快閃、2013年2月的廣州人民公園反朝鮮核爆集會、白雲山裸奔、舉牌聲援香港占領中環等。

介入南街系列案的律師有:隋牧青,葛永喜,吳魁明,葛文秀,劉正清,謝陽,陳科雲,王勳,陳進學,石文好,覃臣壽等。

案件點評:

劉遠東於2015年年底被判刑。王默、謝文飛和張聖雨於2015年受審。上述幾人之案件為南方街頭系列案在2015年的典型代表。前述幾人,特別是王默,以「專制政權應該被顛覆,我就是要顛覆一黨專政的國家政權」自辯,開此類案件辯護新理念之先河。

街頭行動是當局目前最忌諱的抗爭模式。國安維穩模式對民間社會全面打壓中,直接上街表達訴求的南方街頭運動是最先被打壓和清除的對象。南方街頭運動,為探索中國民主化道路的新嚐試,將對在未來持續產生深遠影響。

八、江西樂平律師捍衛閱卷權案,撰稿人:文東海;統稿人:嚴華豐

案件簡介:2015年5月11日至5月29日,江西樂平冤案的代理律師和辯護人,為捍衛律師閱卷權,在江西高院門口進行了長達19天「節假無休、風雨無阻」的意見表達和等待。2015年7月6日,申訴律師終獲江西高院承諾同意閱卷,並於8月10日閱到了該案案卷。江西樂平冤案平反工作進入了實質推進階段。

在此不得不提及樂平冤案。2000年5月24日,江西樂平縣城綠寶超市老闆蔣澤才被殺,女青年郝強同案失蹤,後黃某等數人被認定為凶手並判死緩。2011年11月,連環殺手方林崽被抓,供認綠寶超市案為其所為。

案件點評:江西樂平冤案,由於真凶方林崽的出現,曾經給了上述被告及其家屬伸冤的巨大希望,諸多法律界人士和媒體界人士也傾注了大量熱情和精力專注於該案的平反,但體制的板結化使這種伸冤之路變得無比漫長和艱難,律師界為了給上述被告人申訴,多位律師自帶乾糧無償付出,為了從江西省高院調取該案案卷,先後幾十位律師到江西高院門口舉牌持續近一個月時間,公民吳淦也因為聲援律師的抗爭行為而身陷圇圄,至今未能獲得自由。

一個國家的司法如果對眾所周知的冤案無法平反,反映了這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已經失去了自我糾錯的功能,這種糾錯功能的喪失導致無辜者始終無辜,作惡者始終逍遙法外,製造冤案的機制無法得到有效的反思和改進,以致週而復始延續著冤案累加的邏輯,直至這種司法的公信力完全喪失,司法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演變成壓制和掩蓋社會矛盾的機制,並最終成為社會所有矛盾的焦點和衝突點,司法不公,這已經成為今天的現實,並很難看到改進的希望。

九、天津爆炸等三事件,撰稿人:劉榮生;統稿人:李方平

事件簡介:

1、2015年8月12日23時許,天津港一儲存物品企業倉庫發生爆炸,奪走了近200人的生命,連同巨額的財產損失,由於是化學物品,自然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尤其嚴重的是,中共當局在救援過程中,處置失當,人為地造成消防人員的喪生。

2、2015年6月1日凌晨,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所屬旅遊客船「東方之星」號在由南京駛往重慶途中,上行至長江水域湖北監利縣大馬洲水道44號過河標水域處,突遇龍捲風翻沉。船上454人12人獲救,442人遇難。

3、2015年12月20日,深圳市光明新區鳳凰社區恆泰裕工業園發生山體滑坡,現場發現58名遇難者。

事件點評:

以上三案,初看起來與人權無關,如何得以入選「十大人權案件」?

人權,除了我們所熟知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免於物質匱乏的自由之外,還包括生存環境、知情權等相關衍生權利。

首先,這次爆炸和滑坡事,所有的疑問都指向兩個字——人禍,鬆弛的監管與瘋狂的逐利,是造成這次爆炸及滑坡的直接原因,而不受監督的權利,權力尋租、黑箱操作,是產生該事件的來自體制、制度方面的根本原因。而救援失當,導致救援人員的生命毫無必要地喪生,尤其是該危險品倉庫貯存的是金屬鈉、電石等遇水就會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化學物。向這些物品澆水滅火,無疑是火上澆油,草菅人命。此次對天津的生存環境、天津民眾的日常生活帶來重大影響的爆炸,以及恆泰裕工業園的滑坡,就是一場人禍,而非不可避免的;

其次,天津爆炸事件、長江之星翻船事件的撲朔迷離,對中國民眾的知情權造成侵害。對於這兩起事件的起因,官方對此是半遮半掩,只撿著對自己有利的或能夠文過飾非的去說,而民間流傳的「陰謀論」、「小型核爆論」、「違章駕駛論」,也都能從現場找到各自的事實依據。只有官方所公布的通稿,沒有其他獨立客觀的信息源,妨害了民眾的知情權;同時對民眾的免於恐懼的自由也是種侵犯,眾所周知,每個人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中國目前的信息管制,卻認為地製造著「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的危險、不安定狀態,從宏觀角度,從建立公民社會這一角度,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人權課題。

第三.漠視民眾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外界關注,發生爆炸的天津危險化學品倉庫附近有眾多居民小區,最近的小區離爆炸點僅600米,而此距離遠低於國家相關規定的1,000米。公布的沉船事件原因,有悖常理,且沉船事件中的救援事跡多有造假、擺拍之嫌。

第四,上述三事件的共性:產生的原因,均是相關部門怠於履行職責,權力尋租,瘋狂逐利造成的;危機處理上,均被當局作為所謂「正能量」予以鼓吹報導,「喪事當做喜事辦」;客觀事實方面,對公民的生命權、知情權、免於恐懼的自由等相關人權產生危害。

十、區伯嫖娼案,撰稿人:劉榮生

案情簡介:

區伯,歐少坤,著名監督公車私用的廣州居民。2015年3月26日被長沙警方以「嫖娼」為名拘留五天,據查,宴請區伯的人「陳佳羅」很可能就是長沙公安局國保支隊四大隊的陳檢羅隊長,被認為是長沙公安涉嫌利用公權力擺局設套「嫖娼」。

案件點評:

本案至少表達如下幾方面的信息:

1、公權力對私權的設套陷害,可以無恥無極限;

2、公權力的聯手操作,防不勝防。區伯監督公車私用,是在廣州進行的,與千里之外的長沙毫無關聯,而長沙警方做局構陷區伯,充分顯示兩地公安聯手操作,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

3、泛道德化的指責在專制國度有其巨大的市場。在專制國家,要想搞臭某人,從其「下半身」角度入手是最簡單易行;

4、正如硬幣的兩個方面,剛剛發生的香港書商事件,與構陷區伯嫖娼的手法,基於同一思維——只不過區伯嫖娼這一面是公權力想從私德方面搞臭區伯;而香港書商事件,則是硬幣的另一面——為了不讓香港書商對某大陸政治大佬的私生活進行披露報導、維護其光輝形象而已,但其思維模式是一樣的。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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