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6千萬 商戶指控萬達商業模式涉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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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1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駱亞、周慧心採訪報導)「萬達的商業模式涉嫌欺詐。」萬達商業的受害人、安徽商人宋興龍告訴記者:「萬達利用其控股的兩個關聯公司相互未授權的方式逃避責任,我會到證監會舉報這種行為。」

大紀元此前曾報導宋興龍在上海松江萬達廣場六樓的健身俱樂部,於2016年11月22日遭萬達帶武裝保安打砸搶事件。該案發生近兩年警方都沒有立案。

此外,宋興龍還向大紀元記者敘述了他被萬達「下套」的過程。

2013年12月24日,宋興龍名下的上海奧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沙健身」),與上海松江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商管」)簽訂了為期8年的商鋪租賃合同,租下上海松江萬達廣場六樓(4,395平方米)。

當時參與合同談判、簽定的有時任萬達商管公司全國大客戶總經理姜楠、高級經理于德國、萬達商管松江店店長史中。

宋興龍告訴記者,該份租賃合同,他當時簽字蓋章後,萬達商管工作人員並沒有立即蓋章後返還,而是聲稱公司一直在走流程。

直到2015年3月,奧沙健身開業近1年,他才收到一份租賃合同的複印件,蓋章單位卻顯示「上海松江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投資」)。萬達商管工作人員解釋稱其租賃合同原件丟失,而萬達投資與萬達商管是一家公司。本著對萬達品牌的信任,宋興龍對此並沒有懷疑。

2015年8月,僅運營了一年多的上海松江萬達百貨就此倒閉,正常營運電梯亦被關閉,波及到六樓的奧沙健身。

在松江萬達百貨關門歇業前,宋興龍與其他商戶並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當一些商戶跟萬達商管討要說法時,萬達商管承諾先交房租、物業等費用 ,再提供解決方案。

無奈之下,宋興龍預交了2015年9-10月份的租金,租賃費近50萬元(人民幣,下同),期待萬達商管能給一個好的解決方案。

但2016年3月,宋興龍卻收到北京仲裁委的一紙文書。原來,萬達在拖延數月後,提請萬達總部旁的北京仲裁委來進行裁決。

仲裁:投資公司不用賠償

萬達的代理律師在仲裁庭辯稱,松江萬達廣場的物業資產屬於投資公司,其並未授權給商管公司進行招商、租賃,兩家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宋興龍與商管公司簽定的一切合同及由此產生的損失,均與投資公司無關。

仲裁庭認為,萬達投資並未授權「萬達商管」任何權利,因此,仲裁庭支持了萬達投資不應賠償因萬達百貨倒閉給奧沙健身造成經濟損失的說法。

仲裁庭還認為,萬達商管不是租賃合同中的甲方,也沒有得到萬達投資的授權,關於租賃合同履行中需要協商或變更,萬達商管並無權利也無權代表萬達投資表示同意;奧沙健身與萬達商管簽署的修建游泳池意向書,並沒有得到萬達投資的任何承諾,其收據單位是萬達商管,故仲裁庭不予審理。     

2017年2月4日,北京仲裁委作出《裁決書》,裁決奧沙健身支付萬達投資70.32萬元的租金和房屋占用費。

宋興龍不服,隨即向北京市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但該院表示只對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及萬達與仲裁員間是否有利益輸送等問題進行審核,至於仲裁本身是否合理與正確不做審核,並駁回了奧沙公司的請求。

關聯公司有意推責?

根據宋興龍發來的合同副本,記者發現出租人(甲方)上寫的公司名稱是:上海松江萬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即不是萬達管理,也不是萬達投資。而公司印章又非常模糊。甲方授權代表處顯示丁本錫的印章。

與萬達簽署的租賃合同。(受訪者提供)

據公開信息,上海松江萬達廣場的開發商是萬達投資。根據工商信息,萬達投資的股東是大連萬達商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而該公司也同時是萬達商管的間接股東,公司法人是丁本錫。

萬達兩個關聯公司。(大紀元製圖)

宋興龍表示,當時與他洽談合約的萬達商管負責人姜楠曾跟他坦言,萬達所有的合同都是跟商管公司簽的,除了超市之外。如果萬達投資公司說沒有授權商管公司,那整個萬達廣場,全國的都要關閉。

「萬達這兩個公司相互未授權,這種商業模式,律師說這很明顯就是商業詐騙。那你沒授權,你商管公司就跟我們簽定合同,而且收我們的租金,你這不就是商業詐騙嗎?」

宋興龍說:「很多商戶簽的都是固定的合同文本,遇到任何合同糾紛均按固定約定,到萬達總部斜對面的北京仲裁委仲裁,而且一審終局,往往很多商家還沒明白是怎麼回事,就已喪失了法律維權的機會。」

他表示,萬達用AB公司相互未授權的套路,故意逃避責任,加大權利人的維權難度。

他說:「所以後來我準備到中國證監會去實名舉報,萬達不符合國內主板上市條件,原因就是第一,高管涉嫌刑事案件,二你這個商業模式涉嫌詐騙。我放出這個風聲後,很快,萬達華東區的人就找我談了。後來大概的意思可以賠償1,000萬,說我們私了。我肯定不幹,因為我實際損失就6,000多萬。我沒有同意,他就不理睬我了。」

據《中國商報》6月21日報導,多名不願具名的萬達廣場租賃戶透露,萬達商管利用「萬達」這個品牌效應,宣稱其是「大公司信得過、合同層層審批需要時間」等看似「合理」的理由,從而利用合同返還給中小商戶的滯後性,為其涉嫌欺詐行為贏得時間差。

搜狐財經網2017年6月5日也曾報導了的宋興龍維權。報導說,萬達投資有限公司在全國絕大部分物業(萬達廣場)的招商與租賃,基本都是由萬達商管完成的,涉及數萬家中小商戶,這是否意味著萬達商管進行詐騙,置租戶的合法權益於不顧,合同形同一紙空文?

報導稱,與宋興龍的情況類似,剛開店不到兩個月的張燕(化名),顯然難以接受這一事實。粗略計算,她的損失包括:25萬元貨款及利息、10萬元裝修費、每月7,000元人工費用。與萬達的合同尚未到期,自己就被要求撤櫃,而萬達卻沒有給予任何的賠償。

2015年7月中旬,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在董事會上表示,「要關掉國內一半的百貨門店」。此前,萬達集團在全國一共開了近100家百貨門店。截至目前,萬達百貨在全國僅有37家門店,較以前減少了一大半。 

據《中國青年報》2015年7月27日報導,在萬達百貨關閉潮中,很多受損失商戶都沒有得到賠償。#

責任編輯:林詩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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