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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災損 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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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8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熱帶性低氣壓帶來強風豪雨,造成台灣部分地區受害,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27日特別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的國稅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下同)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貨物稅: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的退還或銷案。

菸酒稅:受災的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的退還或銷案。

該分局指出,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南區國稅局官網首頁/熱門焦點/災損報備專區下載。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來電。

責任編輯:英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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