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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募集有價證券將全面改採申報生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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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電)為配合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相關規定,發行人申辦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作業將取消申請核准制,全面改採申報生效制,並明定申報生效期間為30個營業日。

為使國內證券商品多元化,與國際接軌,強化相關控管機制,保障投資,金管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修正重點包括取消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兼採申請核准制。

另外,自明年7月1日起,推動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應採無實體方式,金管會證期局補充,採取無實體方式,也可免除簽證費用。

為強化對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的控管機制部分,金管會修正,前各次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執行不確實或未依規定辦理資訊公開等,將退回或不核准其辦理對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等屆滿 3年補辦公開發行時,也會退回。

金管會並增列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時,應編製補辦公開發行說明書,上市櫃公司並應先取具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同意函,維護股東權益。

金管會也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可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的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公司債,並應登錄櫃檯買賣。

為配合新制度,金管會未來將持續推動承銷商審議分級制度、強化承銷商、律師與會計師等專家職能、強化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對異常公司的通報機制及檢討相關審查作業,維護資本市場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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