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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報告 228決策執行者 應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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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歷經十年的等待,由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邀集專家學者共組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小組,進行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最近終於完成定稿,並預計在8月付梓出版,這份民間版報告將二二八事件始末清楚定位為計畫性的「政府殺人犯罪」,至於當時不斷縱容陳儀違法濫權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則應對此事負起最大責任。

調查小組表示,二二八事件的究責,應該僅止於一九四七年在台屠殺的陳儀及部分國民政府軍隊,因此兩年後隨政府撤退來台的大批外省人無須為此負責,更不必為此背負「族群衝突」原罪;透過法律審判還原真相,才能真正促進族群和諧。

有別於十年前行政院版調查報告未著墨責任歸屬,這份民間版報告將二二八事件始末清楚定位為是計畫性的「政府殺人犯罪」行動,調查小組與基金會並呼籲政府修改刑法中的追溯時效,讓五十八年前參與這項犯罪決策與執行的劊子手,接受法律審判。

十年前官方版「二二八研究報告」出爐,由於報告中並未具體提及責任歸屬問題,十年來屢遭二二八受難者家屬批評為「只見受害者,卻無加害人」;在十年的漫長等待後,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邀集國史館館長張炎憲、史學家黃秀政、薛化元、陳儀深、何義麟、李筱峰、法學家陳志龍、黃茂榮、公共行政專家陳翠蓮及受難者代表鍾逸人、李榮昌等人組成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小組,在經過一年的密集蒐證、會商後,終於讓「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定稿,並且即將出版成冊。

這項報告不但指出當時不斷縱容陳儀違法濫權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應對此事負起最大責任,更直指二二八事件並非許多歷史學者所說的綏靖、清鄉,也非適法的平定內亂行動,而是一起有計畫的「政府殺人犯罪」行為。

調查小組成員之一、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在為報告撰寫的「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一文中指出,我國刑法對於殺人罪有一定追溯期限,但這只適用於一般犯罪,卻無法規範「政府殺人犯罪」;因為我國司法長期淪為政治集團附庸、缺乏對於「政府犯罪」可能性的思考,因此在國民黨政權長期執政的狀況下,二二八事件不可能究責,即使究責審判也早已超過追溯期;調查小組認為,政府應修改刑法,放寬對於政府犯罪的追溯時效,讓當初的屠殺決策者、參與執行的集團、軍憲警及特務都接受歷史與法律審判。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處長柳明川坦承,當時參與屠殺的陳儀軍隊,事後隨陳儀返回福建,而陳儀也因為勾結共黨遭處決,「當時的加害人如今可能都已不在人世」,因此即使被判有罪,也將獲得免訴,但唯有進行法律究責,才能洗刷無辜者的冤屈、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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