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大學教師王培榮 反腐揭黑歷十二官司

民告官八起由地方打到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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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日訊】反腐揭黑難,因為腐敗分子及關係網掌握一定的權力,存在腐敗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保護傘,王培榮反腐揭黑遭遇:

一、背景材料

徐州市風華園小區原名徐州市科教小區,是江蘇省徐州市委、市政府為知識份子辦實事的重點工程,在小區建設期間,朱鎔基、胡錦濤、李嵐清等中央領導曾先後參觀過風華園小區,並批示徐州市委市政府一定要把為知識份子辦實事的民心工程——風華園小區「好事辦好」。但這個受到多位中央高級領導重視的知識份子居住小區,不但存在大量假工程、劣質工程問題,而且十分嚴重。胡錦濤、朱鎔基、李嵐清指示要辦好的風華園工程,徐州某些人不但敢於辦砸,而且敢於千方百計掩蓋腐敗和犯罪問題,不解決風華園遺留問題,充分說明當時的徐州市領導幹部子女經濟犯罪活動、腐敗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嚴重,並且氣焰十分囂張。遭殃的是無辜的風華園小區的業主,得益的是犯罪分子、腐敗分子、黑惡勢力;徐州市風華園小區,出現了大量假工程、劣質工程問題,甚至於涉及嚴重的違法犯罪,均與多年任徐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後又任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為健之子李海有關,涉及李海數千萬元犯罪金額的假工程、劣質工程,徐州相關部門乃至公安部門、檢察院均不敢查,其原因與李為健在這些部門的關係網有關。

二、揭露徐州風華園假冒劣質政績工程、舉報腐敗揭黑幕難如登天

風華園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只是該小區假冒劣質工程的冰山一角,以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為例,充分說明要揭露徐州市風華園小區的假冒劣質腐敗工程,要徐州反腐揭黑難如登天。

在徐州,黑惡勢力代表閆家訓個人購買並使用警車(車號蘇CO818警,車身寫有「公安」二字,車上安裝警燈),與前徐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為健之子李海相勾結,沒有營業執照,制假售假,用行賄手段承攬工程,大量逃稅,瘋狂打擊舉報人等大量犯罪行為。

2002年,王培榮受到風華園近四千業主簽名支持和授權委託,舉報風華園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大量媒體揭露劣質單元防盜門,王培榮在長期舉報無效的情況下,不得已只好把不作為的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告上法庭,但三次「民告官」法院均不敢對違法犯罪行為及腐敗說「不」,法院均判王培榮敗訴。

三、徐州執法部門某些人為了包庇縱容腐敗犯罪黑惡勢力犯罪,明目張膽地打擊舉報人

1.公安部門

王培榮反腐揭黑,犯罪分子閆家訓搶劫舉報人王培榮財產,打傷舉報人王培榮,而且竟敢當著110員警的面再次打傷王培榮,徐州市公安部門不管;閆家訓動用黑道劫持舉報人王培榮,徐州市公安部門不管;閆家訓在黑道用二千萬買舉報人王培榮人頭,舉報人王培榮向徐州市公安部門報警並提供錄音帶,徐州市公安部門不管;

2002年11月,徐州市成立「風華園劣質單元防盜門問題專案組」後,徐州公安部門有人要以「誣告」為名「勞教」舉報人王培榮二年,遭到王培榮所在單位的領導強烈抗議,有領導對徐州公安部門說:「只要我當領導,要以‘誣告’為名‘勞教’王培榮,礦大全體師生堅決不答應,除非你先把我抓起來」。

即使在起訴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門時,肩負打擊犯罪重任的行政機關個別人,千方百計包庇犯罪分子,打擊舉報人、行政訴訟起訴人王培榮。甚至,徐州市公安局把王培榮起訴徐州市公安局要求依法辦事看作是攻擊國家行政機關,徐州市公安局在答辯狀要求:「請人民法院對王培榮的攻擊行為嚴加制止。」

王培榮向徐州公安部門舉報閆家訓個人非法購買、非法使用警車、制售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徐州市雲龍區公安分局、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分別出具公函,與閆家訓聯手打擊、迫害舉報人王培榮。

當閆家訓個人非法購買、非法使用警車、制售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及徐州市雲龍區公安分局、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分別出具公函包庇的事實真相大白時,徐州公安部門個別人還企圖把王培榮送精神病院,以掩蓋腐敗犯罪、黑惡勢力犯罪。

2.法院

為了包庇縱容腐敗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法官李秀梅及雲龍區法院法官鄭紀峰弄虛作假辦假案,明目張膽地打擊舉報人。雖然王培榮多次舉報李秀梅及鄭紀峰,令人費解的是辦假案包庇縱容腐敗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這兩名法官不但沒有得到查處,反而都被「評為」2003年徐州市「十佳法官」,又都升官為副庭長。

徐州法官李秀梅故意違法亂紀辦假案、錯案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和幫兇犯罪分子閆家訓為了打擊報復,掩蓋犯罪行為,與法官勾結,以王培榮舉報揭露閆家訓非法制售「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及個人非法購買、非法使用警車侵害了閆家訓名譽權為由,起訴王培榮。

2002年7月23日,在預約複印民事案件證據時,李秀梅為了掩蓋閆家訓出示的十分明顯的偽證(徐州市雲龍區公安分局出具公函,內容涉及王培榮舉報的警車購買、使用),李秀梅只允許看,不允許王培榮複印。王培榮說法律規定允許王培榮複印民事案件證據,李秀梅稱法律只允許複製,沒有規定允許複印。為了制止王培榮複印徐州市雲龍區公安分局出具偽證,李秀梅非法動用法警,非法拘禁要求複印民事案件證據的案件當事人王培榮,時間長達三個小時。

為了判犯罪分子閆家訓勝訴,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主審法官李秀梅不擇手段,違法亂紀、故意弄虛作假、顛倒是非,審理、判決有許多違法之處,故意隱瞞閆家訓出示的十分明顯的偽證,故意隱瞞、銷毀王培榮提交給法庭重要證據。

法官李秀梅故意銷毀證據材料:

風華園單元防盜門的機械防盜鎖有的主要關鍵構件的材質是塑膠製成的,該實物(證據)2002年6月19日提交法官李秀梅;經二次庭審,王培榮在庭審反復強調的該證據,2002年8月21日該案合議庭法官鄭鳳金給我出具的書面材料證實:他沒有見過該證據,也找不到證據。

法官李秀梅在判決書中故意隱瞞大量重要證據,內容有:

(1)王培榮2002年7月18日向法庭提交的徐州市公安局計防辦主任楊德錄音帶,並當庭播放該錄音(時間約4分鐘)。

(2)王培榮2002年6月19日向法庭提交的目擊者(共十三人)證明(證據18),該證明證實:2002年6月7日6時30分左右,閆家訓用非常粗暴手段對王培榮動手。有法官鄭鳳金出具的收據(證據17)為證。

(3)2002年6月19日王培榮向法庭提交孫敦啟書寫的關於閆家訓行賄事實的親筆書證(原件)。2002年8月24日庭審時,王培榮指出:「令人不解的是,我曾經提交給法庭的二十多份證據中,其中一份是指控閆家訓行賄的證人親筆書證,李秀梅當庭還問過我提交證人親筆書證的目的,我如實作了回答,而這些內容在庭審筆錄中竟然不存在。這種不擇手段來弄虛作假到底為什麼?想幹什麼?」為何在判決書上繼續弄虛作假?繼續故意隱瞞王培榮的重要證據。

2.2002年8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出具的《證明》:

法官李秀梅在2002年8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出具的《證明》上弄虛作假《證明》內容為:

「閆家訓同志系我局下屬事業單位——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員,本人身份為事業幹部身份。特此證明

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公章)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1)該《證明》的有效性上作假

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出具《證明》的時間是2002年8月27日,而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最後一次的開庭時間是2002年8月24日(判決書的第一頁倒數11行為證),最後一次開庭後三天出具的《證明》,不可能在最後一次的開庭時提交給法庭,更不可能經過原、被告舉證質證。

判決書中找不到閆家訓向法庭提供過該《證明》的文字材料,但該《證明》不但出現在本案的卷宗內,而且在判決書偷樑換柱地用了該《證明》。

(2)該《證明》的合法性上作假

根據公安部《公安部關於保安服務公司規範管理的若干規定》明文規定:保安服務公司是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可知其員工的身份證明應由保安服務公司出具,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無權、也不能出具保安服務公司員工的身份證明。

(3)該《證明》的內容上作假,即判決書偷樑換柱地用了該《證明》

主審法官李秀梅在本案審理時弄虛作假,不但把一個沒有經過原、被告舉證質證的虛假、違法的《證明》,寫成經過原、被告舉證質證,而且還偷樑換柱,把虛假、違法的《證明》中「閆家訓同志系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員」偷換成:「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區分局事業幹部」。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02)泉民初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書是這樣寫的:「經過原、被告舉證質證,以下事實可以確認:原告閆家訓系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區分局事業幹部,1997年元月其承包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

李秀梅違法執法內容很多,有二十多頁,詳情見2002年12月18日的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02)泉民初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1345號民事判決書)。下面只從134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足以看出李秀梅弄虛作假辦假案。

1.1345號判決書認定事實的第一句是:「1997年元月其承包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

判決書上沒有任何的書證、物證證明原告閆家訓系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區分局事業幹部。

黨中央、國務院等政府部門三令五申嚴禁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1345號判決書認定事實「閆家訓系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區分局事業幹部,1997年元月其承包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按1345號判決書,閆家訓既是公安局雲龍區分局事業幹部,又經商(承包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難道徐州不屬於黨中央、國務院領導?

2.原被告在閆家訓上下班用警車接送沒有疑義的前提下,1345號判決書以「雲龍公安分局就警車使用問題已作了證明」來判定王培榮舉報、揭露閆家訓非法使用警車,侵犯閆家訓名譽權,十分荒唐判決,高院紀監辦案人員看不出來嗎?

判定閆家訓是否非法使用警車,有大量的法律法規:國務院令第220號《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部1995.10.01的實施《警車管理規定》,公安部《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關於開展警車和警燈、警報器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等,這些法律法規王培榮已提交給法庭,並在1345號判決書有記錄。

李秀梅故意不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判案,而故意依據閆家訓提供的非法證據: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公安分局出具的「關於(蘇C-0818警)警用車輛購買使用的情況說明」作為判案依據。李秀梅企圖制止王培榮複印作為判案依據的徐州市雲龍區公安分局出具偽證,非法動用法警,非法拘禁要求複印民事案件證據的案件當事人王培榮,時間長達三個小時。可見李秀梅辦案不擇手段。

故意偽造《裁定書》、辦假案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和幫兇的法官鄭紀峰

徐州市中國礦業大學教師王培榮,多次徐州市公安部門舉報徐州黑惡勢力犯罪、徐州市公安部門某些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和幫兇,但徐州市公安部門不但不查處,反而與黑惡勢力勾結,打擊報復舉報人王培榮。

王培榮於2002年10月24日,以徐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為由,向徐州雲龍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11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答辯狀》、徐州市雲龍區法院出具《行政訴訟告知事項》。

從2002年11月起,到2003年8月底,王培榮多次打電話給主審法官鄭紀峰要求開庭審理該案,但鄭紀峰既不審理,也不給任何書面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徐州雲龍法院為掩蓋黑惡勢力及保護傘犯罪,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一年前不審理就結案。原告王培榮,既沒有被告知開庭,也沒有收到法院的《傳票》、《裁定書》、《判決書》。一個案件在原告王培榮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徐州市雲龍區法院莫名其妙結案。王培榮多次向中紀委、各級法院、檢察院舉報鄭紀峰故意銷毀案件後,主審法官鄭紀峰於2003年9月30日上午11時向原告王培榮送達徐州市雲龍區法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王培榮問法官鄭紀峰,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為什麼十個月後才送達?鄭紀峰不予答復。王培榮向法官鄭紀峰提出,要對該《行政裁定書》的列印時間作法律鑒定,鄭紀峰答2002年11月19日的《行政裁定書》在徐州市雲龍區法院。

主審法官鄭紀峰竟回答不出下列十分簡單的問題:1.法院合議庭是如何審理本案的?2.法院合議庭在何時何地對本案進行審理的?

3.公檢法聯手包庇縱容腐敗犯罪黑惡勢力犯罪

王培榮舉報黑惡勢力犯罪四年後,法院均判王培榮三次「民告官」敗訴後,在大量的媒體幫助下,在高級領導批示後,徐州市委書記徐鳴和市長李福全,親自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開會,作出決定:立案查處制售偽劣防盜門的犯罪行為,要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

但因涉及前徐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為健之子李海,無法一查到底,只好姑息遷就。徐州市政府用納稅人的錢,花近二百萬元為犯罪分子買單,而犯罪分子閆家訓至今不承擔一分錢的民事責任賠償責任。

徐州公檢法內部關係網利用職權繼續故意隱瞞、篡改罪犯分子真實身份及犯罪事實,有後臺、有背景的犯罪分子閆家訓只有象徵性地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有期徒刑1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這裏僅舉二例:

1.僅從法院的判決書來看罪犯分子閆家訓的身份,法院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閆家訓的需要任意變化身份:為了使閆家訓購買並使用警車「合法」化,法院認定閆家訓身份是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區分局事業幹部;為了使閆家訓制售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合法」化,法院認定閆家訓身份是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副經理;為了使罪犯分子閆家訓在1999年至2004年長達六年以被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的經營部(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安全設施經營部)名義的非法經營活動「合法」化,掩蓋大量逃稅、制假售假、行賄犯罪行為,2004年《刑事判決書》認定閆家訓的身份是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安全設施經營部經理。

2.2004年2月初,徐州市政府已用納稅人的錢退還一百五十多萬元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款,法院只認定13萬多元。法院把劣質單元防盜門整體商品做了分解,毫無根據地認為劣質單元防盜門的部分是劣質。更為荒唐的,法院對所謂的單元防盜門的劣質部分是按進貨原材料價格來認定犯罪金額。王培榮責問法官:「一個毒犯,用一元錢買進的毒品,但他以一百元價格賣出,毒犯犯罪金額應是一百元,而不是一元。同理閆家訓犯罪金額應是一百多萬元,而不是十三萬」。法官苦笑問答:「這是上面定的」。

法院的判決只對犯罪分子閆家訓等象徵性地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1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沒有判決犯罪分子閆家訓等承擔民事責任(為已退還的一百五十多萬元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款買單),難道要政府用納稅人的錢為犯罪分子買單。

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風華園十分明顯的假冒劣質小工程,王培榮舉報了四年,經過三次「民告官」,在大量的媒體幫助下,在高級領導批示後,才象徵性地查處了閆家訓,但沒有查處徐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李為健之子李海。風華園假冒劣質暖氣片、假的水電煤氣遠程抄表系統工程比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工程大的多,問題要嚴重的多,而且直接與徐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李為健之子李海有關,但徐州沒有人敢查處,反而有人敢於千方百計掩蓋其問題,不解決其問題。

四、王培榮為反腐揭黑經歷十二官司,民告官有八起由地方打到中央

王培榮反腐揭黑經歷十二官司,民告官有八起由地方打到中央,充分說明反腐揭黑的難度。十二官司具體為:

1.2002年10月8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物價局案
2.2002年10月25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公安局案
3.2003年7月18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案
4.2004年1月21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案
5.2004年5月8日,王培榮起訴江蘇教育出版社案
6.2004年7月14日,王培榮起訴閆家訓案
7.2004年10月21日,王培榮起訴建設部案
8.2005年5月8日,王培榮起訴房管局案
9.2002年5月30日,閆家訓起訴王培榮名譽權案
10.2004年6月21日,徐州市嘉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起訴王培榮物業糾紛案
11. 2005年7月21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門案
12. 2006年月日,王培榮起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委等六部門案

舉報人王培榮將起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委,請法律界人士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歡迎大家提出建議和意見。

聯繫方式:徐州市中國礦業大學理學院王培榮(兼風華園業主委員會主任)

電話:0516-83884475E-mail:
peirongwang@sina.com,peirongwang@126.com

來源:網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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