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 (103)

攜帶超過一萬美金過海關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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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訊】今天在西部法律出版社(Westlaw)的電腦綱路上尋找法律先例時,無意發現它們先例集收藏了筆者事務所在2003年在聯邦地區法院辯護的一案例。正好筆者想介紹用動議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審判的概念,這個案例就正好是一個典型的判例。

  當民事訴訟雙方在所發生的事實上沒有爭議時,訴訟的任何一方可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審判,此種動議在法律上稱為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今天介紹的判例是代表政府的聯邦檢查官提出的動議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審判,因為他認為被告無可爭議的行為己經構成違法,法庭不必經庭審就可按法律直接審判。本事務所成功的辯護,向法庭指出法庭事實記錄上顯示有重大事實爭議,從而擋住了被告的所有被海關沒收的錢被政府一下吞走後果。

  在2001年12月6日,潘太太與她所僱用開借來的搬家車的司機一起在紐約上州的水牛城邊境與加拿大連接的和平大橋美國一邊的海關防區內遭到海關稽查的盤問。該司機稱他身邊只攜帶100元美金去加拿大。潘太太則說她移民去加拿大身邊攜帶了8,000元美金。海關稽查又問潘太太是否瞭解攜帶現金需申報的法 律,潘太太答知道。海關稽查又給潘太太一張中文海關申報單。潘太太簽了她攜帶了8,000元美金的申報單。同時她也向海關稽查表明她己經讀了並且理解該表 格的內容。海關稽查又告知潘太太攜帶超過10,000元美金去加拿大不是非法的,但需要申報。潘太太還是回答她理解,並再次聲明她沒有攜帶超過 10,000元美金去加拿大。隨後海關稽查進行檢查,發現潘太太在身上不同地方共攜帶74,000元現金去加拿大。

  在2002年5月28日,潘太太要求海關還錢,她稱她的先生安排搬家車的司機接她去加拿大。她既不認識司機也怕司機在路上起壞心,故她只說她只攜帶了8,000元美金。

  代表政府的聯邦檢查官則提出的動議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審判,因為潘太太己經觸犯聯邦法律第31 USC 章第5316條。該法規定任何人在知道的情形下如果要把超過10,000元美金從美國境內運到境外均需申報。而聯邦法律第31 USC 章第5317(c)(2)條又規定任何財產有涉及觸犯聯邦法律第31 USC 章第5316條可以被政府以民事法上的規定沒收及充公。

  法官在意見書寫道:聯邦民事訴訟法規則第56(c)規定,直接審判(Summary Judgment) 只能在法庭事實記錄上顯示沒有重大事實爭議的情形下,法庭方可按法律直接審判。「在法庭事實記錄上顯示有重大事實爭議」是指如果開審的話,一個合理的陪審團可能作出沒有要求動議一方勝訴的判決。換句話說,也就是只有當沒有要求動議一方完全提不出任何證據反駁要求直接審判一方的主要觀點時,法庭方可按法律直接審判。另外在分析法庭事實記錄是否有重大事實爭議 時,沒有要求動議一方將受益,如果任何重大事實有不清楚時。

  在本案中,無可爭議的事實是潘太太沒有按照聯邦法律第31 USC 章第5316條規定在知道的情形下要把74,220元美金現金從美國通過加拿大連接的和平大橋時運到境外時需申報。根據聯邦法律第31 USC 章第5317(c)(2)條,政府可以沒收並且充公。聯邦法律第31 USC 章第5316(a)(1)(A)只要求證明運送者知道攜帶超過10,000元美金,而不要求政府證明運送者知道需要申報條例。

  然而潘太太爭辯要全部充公她的74,220元美金現金是違反了憲法第八修正案,因為該修正案禁止政府過量的懲罰犯法者。全部充公74,220元美金現金的 懲罰與她沒照規定申報的犯法是極不成比例的,所以本案就有在法庭事實記錄上顯示有重大事實爭議。也就說全部充公74,220元美金現金是否違反了憲法第八修正案。譬如說,潘太太的沒有申報是否與其他非法活動有關。而潘太太宣誓的證詞說她的錢來源於賣掉她在中國的生意及她在紐約市工作所得。所以政府的動議要 求法庭按聯邦法律第31 USC 章第5317條直接審判的要求將被否決。

  法官同時也拒絕了政府的動議要求法庭按聯邦法律第31 USC 章第5332(c)條直接審判的要求。該法廣義的把任何人在知情下不申報超過10,000元美金從美國境內運到境外時都視為故意迴避第5316條偷運現金罪犯。法官指出法庭事實記錄上顯示有重大事實爭議,潘太太的故意不申報是否與她想保護自己在旅途中不被伴旅或其他打壞主意的人詭財有關,而不是在故意迴避第5316條,因為她作證時稱她不認識司機也怕司機在路上起壞心。

  原案請查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74,220 United States Currency, 2003 WL 23350109 (W.D. N. Y.) (11/18/2003)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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