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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報稅列扶養親屬須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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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日電)五月報稅今天進入第三天,不少納稅義務人已經完成申報,不過,有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發現無法成功申報撫養親屬,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黃定方表示,列報的扶養親屬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如列報扶養父母時,父母需年滿六十歲,未滿六十歲需證明無謀生能力。

黃定方指出,申報的扶養親屬若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需符合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的條件。無謀生能力例如年度所得額不超過免稅額,且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取具醫院證明也可。

此外,申報的扶養親屬若是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則子女需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但符合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

如果是列報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黃定方說,則兄弟姊妹同樣需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但具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而且,兄弟姊妹的父或母,需不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

至於納稅義務人若想扶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甥等時,他們一定要滿六十歲,或年齡在二十歲以下,且未滿二十歲親屬的父或母不能是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的教職員,滿六十歲的親屬,也得證明沒有謀生能力;如果只是所得低於免稅額或沒有工作,都不能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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