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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受僱者滿一年即可申請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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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申請育嬰假的受雇者公司員工規模的限制,即無論公司大小,受僱者任職滿一年以後,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同時放寬陪產假日數,由二日增加為三日。

立法院上午審查兩性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使兩性工作平等法更符合「性別主流化」意涵,對性別多元與差異的理解與包容,因此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他條文也配合法案名稱修正。

兩性平等法原規定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該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但修正條文放寬為三日。提案修正的民進黨籍立委鄭運鵬認為,自然產健保給付的住院日為三日,剖腹產為六日,因此原規定二日實在是不夠,因此提案將陪產假放寬為三日。而勞委會表示,如此估計雇主將增加新台幣兩億多元的支出。

兩性平等法原本規定,三十人以上員工規模的受僱者,任職滿一年以後,每一位子女滿三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期間至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不得超過兩年。而修正條文則刪除員工規模的限制,所有的受僱者,任職滿一年以後,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委會估計影響到九十萬家企業。

修正條文規定,受僱者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產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其他不利處份。若雇主拒絕受僱者依規定提出產假、育嬰假等,因此受到損害者,雇主應該負賠償責任。

在罰則方面,修正條文也規定,雇主若違反兩性平等法規定,對求職者或受雇者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包括:招募、教育訓練、福利、薪資、資遣及解雇等就業歧視,將罰鍰調高為十萬至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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