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期待中的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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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訊】2008年3月20日晚上7:00我與妻子剛回家不久,門鈴聲響了。我拿起門上對話機的話筒問道,「誰?」對方告知,「我是法院的。」我打開門一看,樓梯下的鐵門外,站著一位法院的警察。我按一下按鈕,鐵門自動打開。這時,法警呼喚兩位法官一起上樓,進入我家。我問他們,「什麼事?你們是什麼法院的?」他們告訴我,「我們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的,來送達執行通知。」我當時很納悶,我沒有什麼官司需要執行,還以為他們又是來送達什麼裁定書。我很客氣地請他們進門坐在客廳的沙發上談。我問他們,「執行什麼東西?」他們告訴我,「是關於我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7年前一個刑事案的罰金。」

這個刑事案就是當今舉世聞名的上海冤案,是7年前上海黃菊、陳良宇當政時期的行政、司法部門犯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出版自由權利與著作人權益的罪過。我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共同編輯了中日兩國第一本研究與介紹中國日資企業、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以及上海市區縣及主要產業的電子工具書《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 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後受到中日兩國有關機構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評,並使天倫公司作為留學回國人員企業應邀免費參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覽會落幕後的十五天,同樣這兩本正版電子出版物卻使馮正虎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陷入一場冤獄。2000年11月13日,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接著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馮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並處罰金40萬元。這個冤假錯案已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方圓法治》雜誌2004年12期本刊記者楊建民的專欄報導《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馮正虎非法經營案透析》中作了詳細的論述。

我當即問張法官,「這是一個明顯的冤假錯案,我一直在申訴之中。最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又通知我,這個案件已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這個冤案是你們二中院製造的,難道你們還要堅持一下自己的錯誤嗎?而且,你們的判決書上也沒有寫明罰金的執行與期限。當初你們急於製造冤案,把人關了就滿意,從未告知罰金的執行。7年過去了,我出獄也已四年,現在你們才告知罰金的執行。這是為什麼?而且,全國的「兩會」結束的第二天,你們就開始動手了。這顯然是一個迫害。」他向我解釋,「我們是執行庭的,不知道為什麼7年後才提出執行的原因。現在審判庭把這個案子移交到我們執行庭,我們就告知執行,我們沒有迫害,我們是按程序規定做。刑事案件的罰金在法律上沒有期限規定。我們今天來是送達執行通知,並作一個財產情況的調查。」

我對兩位法官說,「我對你們的工作沒有意見,你們是在執行任務,但我對指示你們這樣做的領導是有意見的。這個案件應當糾錯,而不是執行罰金。企圖以這種方式來壓制我,反而激化矛盾。」接著我回答法官的財產調查詢問。「我自從被陷害入獄至今7年來在國內沒有正常工作,沒有任何收入,靠妻子在大學工作的2-3千元工資,她要供我吃一口飯,還要供我兒子讀大學。現在,我這個名牌大學的高學歷者已處於社會的最底層,連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都沒有。我的經濟處境,與我常打交道的國家保衛局警察應該很清楚,你們也可以去問他們。我現在根本沒有錢可以繳納罰金,而應該得到社會的救濟。」「一般情況下,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早就關門了。但我出獄後,在有關領導部門的支持下恢復了天倫公司,一切手續俱全,但是至今沒有盈利,收入常常是零。儘管國保警察也一直勸導我做生意、發展經濟,我是搞經營管理的科班出身,有經營能力與技術特長,但我心有餘悸、有自知自明,我們的冤案不平反,我是無法在經濟上有所期望的。如果天倫公司今天有盈利了,你們的一張執行通知書,我們所有辛辛苦苦攢的錢全部就歸法院了。這種掠奪多簡單,都是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我的妻子也在場,對他們表達了她的看法。

最後,張法官、方法官讓我們在談話記錄與執行通知書上簽字,我們拒絕了。張法官說,「簽一個名僅表示我們的通知已送達,你們還可以在談話記錄上寫明你們不服這次執行。你們不簽字,這個通知同樣有法律效力。如果你們不簽字,我們就麻煩了,要請你們所在地居委會、派出所的人到場作證。」我回答,「是的。你們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們受到冤獄,而且正在平反申訴中,是否還會自願在不利於自己的文書上簽字呢?我在三年的坐牢期間從未認罪,從未自願接受這個不公正的懲罰,現在怎麼還會自願接受。當然,我的拒絕簽字只是一個象徵意義,表達了我的抗議意願,但這不影響這份執行通知的法律效力,儘管我不服,但我還會服從。你們就去請第三人作證吧,攝像、拍照都沒有關係,證明你們已送達,把這個執行通知留在我家,我也會收下。」見我已決意不簽名,張法官就與外面通電話,過了一會出門去找人了。我進臥室換了一套衣服,因為他們今晚突然登門,我還是穿著家裏的便服。現在要履行儀式,也要穿著正規,以示尊重法律、尊重法官。

張法官呼喚人回來後,很久還不見來人,我們大家都只好等著。我拿出與這個冤案相關的資料讓他們閱讀,他們是執行法官,來之前不一定很清楚這個案件,但是正因為他們是法官,當他們瞭解這個冤案的真實情況以及背景,他們會明白,至少心裏有一個正確的判斷。我也拿出我編輯的這本書《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他們說,「這本書原來是你編的。你怎麼收集到那麼多的案件?」我說,「是的,但我這本書已得罪了上海法院。」儘管這些執行法官口口聲聲地說不知道7年後提起執行的背景,但我想他們看到這些資料心裏就明白了。直至8:30多來了一個居委會的中共支部副書記,也沒有攝像、照相的,僅由這位女士作證並代簽,他們完成了送達任務,將執行通知書留下,我與他們握手告辭,互致謝意。

這份《執行通知》(2008滬二中執刑字第44號)的內容:

馮正虎:

本院作出的(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人馮正虎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據此,責令你在2008年3月20日前繳納上述罰金。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並由你承擔強制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章)

2008年3月20日
聯繫部門:執行庭
電話:56621567
地址:中山北路567號
郵編:200070

天倫公司的《執行通知》基本內容一樣,僅罰金額不同,是30萬人民幣。上述《執行通知》簽發日2008年3月20日,當晚7:00多送達,而通知上規定,「責令你在2008年3月20日前繳納上述罰金。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這份通知在程序上是有問題的,被告是根本無法正常履行通知的義務。不要說通知送達之時,法院已關門下班了。即使通知簽發之時,已經不是3月20日前的時間,被告人就成了「逾期不履行」的違規者。這份匆匆出台的《執行通知》本來就沒有考慮要我繳納罰金,上海的公檢法部門在中共上海市政法委的統一領導下應該對我這位知名的維權人士很瞭解,我是一個錢沒有、命一條的人。送達《執行通知》的法官或許不知道它的作用,但我明白,現在我不必預告,讓它今後自己展現它的迫害功效,公眾都會看到。它的第一個功效已經達到,在經濟上封鎖我的家庭,我的罰金已成了我家庭的罰金,他們的理由也很正當,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隨時依法凍結我家裏所有成員的銀行賬戶、沒收存款,除非我妻子與我斷絕夫妻關係,否則我們一家只能一直處於最低生活標準而不能富裕。

我對法官坦率地說,你們這個做法對我沒有用,當然對我的妻子打擊很大,她的經濟利益也將要直接受影響。我妻子是中共老幹部的子女,在上海財經大學工作,所處的工作環境與接受的思想教育與我不同,因此我們在思想觀念上肯定不會完全一致,在我們家裏也是求同存異、不談政治、甚至我從事的維權活動。但是,她是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人,她會同情與關心受到迫害的弱者,也沒有理由可以說服我放棄維權活動。當然,她也不拒絕國保警察要求她的配合,這次全國兩會期間她就同意學校的請求不去上班在家裏陪同我,希望我不要上北京。我很理解她,她是一個妻子、孩子的母親,像中國絕大部份普普通通的妻子、母親一樣,她們為了家庭的平安、孩子的前途都願意委曲求全、忍受不公正的遭遇。我的妻子有私心,這是所有母親的私心,關心自己孩子的平安與前途遠遠比關心丈夫的理念更重要。她一直擔心我從事的維權活動,會得罪權貴,遭致禍害,會再一次連累家庭的平安及孩子的前途。現在,她的擔心已變成現實。當然,她僅存的一絲幻想也破滅了,無私也就無畏。

當然,我很歉疚。我們這些中國的人權捍衛者對中國社會是不可缺少的,我們的工作會促進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我們的努力能促進中國轉變成一個自由、民主、法治、和諧、尊重人權的新中國。但是,我們的工作與努力卻給我們自己的家人帶來不幸,當局對我們的任何迫害都會牽連我們的妻兒兄弟父母,我們的家人也就沒有安寧之日、不會再有公平的發展機會、甚至還要飽受貧困。我們對中國社會的發展是一個貢獻者,但對自己的家庭確確實實是一個損害者。胡佳、高智盛、陳光誠、郭飛雄、鄭恩寵、郭國汀、滕彪、李和平、李蘇濱、李勁松、楊在新、唐荊陵、劉曉波、丁子霖、荊楚、任畹町、陳西、鄧太清、郭永豐、郭泉、汪兆均、黃琦、劉飛躍、李健、孔強、李德新、李劍虹、李國濤、馬亞蓮、華神清、常雄發、許正清、等等所有的中國人權捍衛者,無論是律師、學者、作家、民運活動家、還是底層的上訪維權人士都已經歷或將要面臨這個兩難的困境。但是,我們別無選擇,我們無法放棄對自己祖國的責任,就只好不怕委屈、不怕打壓、不怕坐牢,默默承受期待中的報復,還要毫無怨言地繼續工作與努力。

2008年3月22日上海仁和苑

附錄:
1.馮正虎《執行通知》(2008滬二中執刑字第44號)
2.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執行通知》(2008滬二中執刑字第44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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