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有朋出租商铺风波 双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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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23日讯】北京的王先生租了苏有朋的房子开美发店,工商却不给办照,这时他才知有台胞房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于是起诉苏有朋要求赔偿;而苏有朋提起反诉要求王先生给付拖延的租金。近日,朝阳法院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驳回了王先生和苏有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先生租下苏有朋的房屋

据中国经济网报导,2009年7月,王先生在北京朝外SOHO的发现一处房屋打算在此经营美容美发,便按照房屋门上贴着的的联系电话,联系上了中介公司“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询问完该房屋租赁的相关信息后,王先生决定租下这个房屋。

2009年7月20日,王先生在SOHO12层开发商的租赁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居间人即为“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缴纳了房屋的水电费,购买了美容美发用品。一切准备就绪后,王先生却被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台胞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

台胞房屋不能经营苏有朋被诉

面对装修好的房子,却不能正式开始经营。王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房主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押金,另外苏有朋和时代之家公司赔偿装修费、水电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026.8元。

王先生认为,房主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公司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明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其作出提示,故诉至法院。

同时,苏有朋还向王先生提起反诉称,王先生下期的租金应于2009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但其至今仍未收到租金。根据合同约定,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腾退房屋,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不给付租金的违约金582380元。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苏有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该条规实施的时间仅在其购买涉诉房屋前不久,苏有朋无法及时得知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情有可原,苏有朋对于王先生无法取得营业执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遭受的损失不存在明显过错。

而王先生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对租房的用途是明知的,在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王先生既没有对中介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也没有对租赁房屋的经营限制加以留意,故对于无法实现商业经营的目的亦存在一定过错。

由于王先生并未实际经营,且客观存在装修经营等损失,故法院从公平角度考虑,对苏有朋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予以驳回。同时,对王先生要求苏有朋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等相关损失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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