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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有朋出租商舖風波 雙方解除合同

2010-12-23 20:31 中港台時間|12-23 20: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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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3日訊】北京的王先生租了蘇有朋的房子開美發店,工商卻不給辦照,這時他才知有台胞房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於是起訴蘇有朋要求賠償;而蘇有朋提起反訴要求王先生給付拖延的租金。近日,朝陽法院做出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駁回了王先生和蘇有朋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先生租下蘇有朋的房屋

據中國經濟網報導,2009年7月,王先生在北京朝外SOHO的發現一處房屋打算在此經營美容美發,便按照房屋門上貼著的的聯繫電話,聯繫上了中介公司「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在詢問完該房屋租賃的相關信息後,王先生決定租下這個房屋。

2009年7月20日,王先生在SOHO12層開發商的租賃部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居間人即為「北京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合同簽訂後,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繳納了房屋的水電費,購買了美容美發用品。一切準備就緒後,王先生卻被工商部門以「不得使用台胞購買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為由,不予註冊登記。

台胞房屋不能經營蘇有朋被訴

面對裝修好的房子,卻不能正式開始經營。王先生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房主蘇有朋返還房屋租金、押金,另外蘇有朋和時代之家公司賠償裝修費、水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96026.8元。

王先生認為,房主蘇有朋在大陸購房時,應當知曉相關法律法規對台灣人士購房的相關規定,且時代之家公司作為專業中介公司也應明熟知上述規定,而二者在簽訂合同時均未向其作出提示,故訴至法院。

同時,蘇有朋還向王先生提起反訴稱,王先生下期的租金應於2009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但其至今仍未收到租金。根據合同約定,王先生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其應承擔違約責任並騰退房屋,故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不給付租金的違約金582380元。

法院判決雙方解除租賃合同

法院認為蘇有朋並非法律專業人士,該條規實施的時間僅在其購買涉訴房屋前不久,蘇有朋無法及時得知最新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情有可原,蘇有朋對於王先生無法取得營業執照、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遭受的損失不存在明顯過錯。

而王先生作為涉訴房屋的承租人,對租房的用途是明知的,在委託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的過程中,王先生既沒有對中介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也沒有對租賃房屋的經營限制加以留意,故對於無法實現商業經營的目的亦存在一定過錯。

由於王先生並未實際經營,且客觀存在裝修經營等損失,故法院從公平角度考慮,對蘇有朋要求王先生承擔違約金的主張予以駁回。同時,對王先生要求蘇有朋返還租金、押金並賠償裝修等相關損失的請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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