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烟台企业军转干部致上级领导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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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06日讯】尊敬的领导:

我是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曲世涛,因中央82号.29号军转解困政策没得到完全落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公安分局于2005年3月31日宣布(执行)拘留15天,由于我的一切活动行为全在法律范围之内,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特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烟台市公安局不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片面、武断、违心的做出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的裁决。我根据有关规定再次向山东省公安厅提出复核的请求。山东省公安厅对我提出的复核请求,没有正面给予答复。

2008年7月15日、2008年8月18日,我两次到访烟台市公安局,就芝罘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及2008年7月4日芝罘公安分局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事,要求烟台市公安局给个说法。芝罘公安分局对此事于2008年9月16日给出了一份极不负责任的,答非所问的、完全违背事实的答复意见书。我理所当然的依法(于2008年9月17日)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复查复议请求。烟台市公安局本应依法在法定时效期内,实事求是的给信访人出具复查答复意见书。但烟台市公安局,自知办案违法,理屈词穷,无法答复,又违疾忌医,坚持错误,继续制造冤假错案,视党纪国法与不顾,拒不执行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时效期,虽经信访人多次追讨,至今已过近7个月,始终不给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

2009年4月10号上午,我作为烟台市市属企业退休职工,就烟台市政府对下岗失业后退休职工待遇不公问题,到烟台市市属企业退休职工工作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本来是很正常的工作,是帮助烟台市政府了解民情,熟悉民意一条渠道,是烟台市政府设立的倾听民声的一个平台。但烟台市公安局却以极快的速度联系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到我儿打工单位—青岛啤酒销售分公司,对我儿施加压力。这在封建社会都被人们所不齿的“一人犯事、株连九族”的卑劣手法,在我们以公正公平为标志的以合理和谐为表现形式的法制国家里,却大行其道,这正常吗?对我们来说公平吗?

尊敬的领导,我们历来认为在我们法治社会里应该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应该株连无辜。应该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切应依法办事,如果我曲世涛涉嫌犯法,尽管按法律制裁,这一点在烟台,公安局就能办到,他们是执法者,完全有这个能力。如果属于政策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不给解决,却株连旁人,甚至求助于兄的城市、兄弟单位帮助打压,他们不觉得自己太无能了吗?他们不觉得太丢人了吗?

为此我请求中央领导:
1:责令烟台市政府依法按中央82号29号文件精神,彻底落实军转政策,尽快补发企业拖欠我的工资及各项费用。
2:责令烟台市公安局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尽快依法给信访人出具公正客观的答复意见书。并对其执法犯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3:责令烟台市公安局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认真重新对2005年3月31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芝)决字“2005”第149号进行负责任的复议。给信访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错了就改,改了就好,不要再违疾忌医。
4:责令烟台市公安局切底废弃封建社会的“一人犯事株连九族”卑劣手段,恢复公安执法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不再株连无辜,唯恐天下不乱。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 曲世涛
联系电话 13184011976
家庭住址 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2011年5月12日于烟台。

附:
1.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08022)
2.对答复意见数的复查请求。
3.对答复意见数的复合请求。
4.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芝)决字“2005”第149号

附件1
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曲世涛 编号:08022

……你信访反映1.不服我局对你的行政拘留决定,认为是非法拘留。2.认为公安机关2008年7月4日,对你进行传唤是非法传唤。3.认为公安机关2008年7月4日对你进行劝诫是非法劝诫的信访事项。经调查,现答复如下:1.你对我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问题,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提出。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2.2008年7月4日因你涉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我局依法对你传唤,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传唤的问题。3.我局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你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教育,并进行劝阻、批评告诫,不存在非法情况。

若对本意见不服,可以持本答复意见书于30日内按“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提出复查请求。
(信访专用章)
2008年9月16日

附件2
烟台市公安局:

根据芝罘公安分局信访室08022号要求,特请求对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芝)决字“2005”第149号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现查明曲世涛、乔延兵、周来生于2005年1月至3月未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私自以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维权中心的名义先后多次向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办公室、烟台市警备区递交申请成立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维权中心的材料并向市政府提出六个问题的材料,让市政府给予明确答复,另外三人以筹委会的名义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清明节示威游行到西炮台公园祭扫烈士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决定给予曲世涛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从公安分局列举的罪名看,只有两分申请即:向军转办.警备区提交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材料;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清明节到西炮台公园祭扫烈士墓的申请。外加一份要求市政府给予明确答复的六个问题的材料。以上三桩罪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最起码的权利。首先我想纠正的是,我们从未以维权中心的名义向政府和警备区递交过材料,我们只是以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按民政局社团登记办公室的要求,向军转干部的主管局-市人事局(通过企业军转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成立维权中心的申请。并将该申请抄报军转干部的娘家人-市警备区干部科。2.我们响应胡锦涛主席的号召,继承先烈意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向烟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咨询申请于2005年清明节到西炮台公园给烈士扫墓,烟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姜诺大队长表示:你们要组织扫墓,不能以筹委会的名义组织,因为筹委会不算正式组织,要组织只能以个人的名义组织。你们到西炮台扫墓,不跨区,不用到市公安局,到芝罘区公安局申请就行了。我们当即表示同意,并以曲世涛个人的名义向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交了扫墓申请。故不存在以筹委会申请扫墓的问题。这两项申请,批准权在公安分局和市人事局,批与不批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话可说,但我们提交申请本身是相信支持市政府和公安局的工作的具体表现,没有任何法律问题。以此作为对我们进行治安拘留处罚是有失公平公正的。烟台市政府是烟台市人民的政府,烟台市政府有义务接受烟台市人民的监督。我们作为烟台市的居民,光明正大的向市政府提出我们的意见和看法,请求市政府给与负责任的明确的答复,这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每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权利,何罪之有?

由于以上原因,我认为芝罘公安分局对我进行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的冤屈比窦娥还冤。我强烈要求市公安局,市有关组织,对我的冤情进行认真的负责任的复议,还我一个清白。对由此造成的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给予国家赔赏。

山东省烟台市军转干部曲世涛
家庭住址 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联系电话 13184011976
2008年9月17日

附件3
烟台市公安局:

我于2008年7月15日、2008年8月18日两次到访烟台市公安局信访室,就芝罘公安分局非法拘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告诫问题要求给一个说法。芝罘公安分局在08022号答复意见书中第1条.关于非法拘留问题已另行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在此不再多叙。关于答复意见书中第2条:2008年7月4日因你涉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我局对你依法进行传唤,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传唤问题。3.我局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你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教育,并进行劝阻.批评告诫,不存在非法情况。

芝罘公安分局信访室的答复意见书,给人的印象是极不负责任,虽然答复书也说经调查但从答复书的内容看,他们根本就没有调查,比如说信访室连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警察在这期间都做了哪些工作都不知道,还敢说经调查,你们都调查什么了。信访人提的什么问题都不知道,还敢说调查?简直是糊涂。

我曲世涛从来就没说过2008年7月4日芝罘公安分局对我进行过非法传唤,事实上,芝罘公安分局在2008年7月4日确实也没有对我进行传唤过。哪来的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这不是在胡说八道吗?说我涉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更是根本不存在的事。在7月4日前后我没有和任何军转干部通过电话,没和任何军转干部接触过。我那几天身体不太舒服,(我患有心脏病搭了五个支架)我煽动谁了?怎么策划了。7月4号有人去人大上访还是百大集团的党委书记告诉我的,怎么能说是我策划的呢?我要求答复的是7月4日早晨五点半开始,芝罘分局国保大队的宋伟带领兴隆街派出所一名民警百大集团两名职工把我家门给封了,不许人员出入,又说不出任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芝罘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随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违法,没有理由随便拘禁军转干部非法。随便闯入民宅,进行什么告诫,恐吓扰民,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那条规定公安人员可以在无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对公民进行告诫来着?这不是扰民是什么。中国哪条法律允许公安人员扰民而不受惩罚?

以上陈述请烟台市公安局给与复查。

山东省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曲世涛
家庭住址 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联系电话 13184011976
2008年9月17日于烟台

附件4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芝)决字“2005”第149号

被处罚人(单位)曲世涛、乔延兵、周来生于2005年1至3月未经社团登记部门批准私自以“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维权中心”的名义先后多次向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办公室,烟台警备区。递交成立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维权中心的材料并向市政府提出六个问题的材料,让市政府给与明确的答复。另外三人以筹委会的名义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清明节示威游行到西炮台公园祭扫烈士墓。

以上事实有曲世涛、乔延兵、周来生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提出的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项决定给予曲世涛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5年3月31日

被处罚人或者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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