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居留 港法官强调审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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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8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梁路思综合报导)外佣争取居留权的司法复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继续聆讯,港府代表律师指,《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已认同,立法机关有权界定“通常居港”的定义。外佣代表律师则指,外佣居港限制只是雇佣合约条件,并非逗留条件,故基本法订明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与入境限制条文需要分开处理。而法官林文瀚则质疑立法机关诠释《基本法》后附加限制,与三权分立或有违背。由于代表入禀人的律师仍未完成陈词,聆讯今日继续。

高等法院继续审理外佣争取居港权司法复核案。代表政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指,早在1971年,入境条例已就囚犯及部分人士,不当作是“通常居港”,证明立法机关有权定义何谓“通常居住”。而世界各地采用普通法的地方,都会容许立法机关就“通常居住”订立指引。

代表外佣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回应,考虑一个人是否享有永久居民身份时,应只考虑《基本法》24条,与外佣的雇佣合约无关。他举例,如到港做品酒师也须24小时工作,但就不受《入境条例》所限。她又指,《基本法》第154条订明,特区政府可实施出入境限制,但认为有关条例与界定“通常居港”无关。

法官林文瀚质疑,若容许立法机关诠释《基本法》后附加限制,与三权分立或有违背。他强调,法庭只是关注法律理据问题,社会和政治考虑不会影响他的裁决。聆讯今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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