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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债族修法诉求 台司法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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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5日电)卡债受害人自救会将于18日上街抗议,提出“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修法诉求。司法院今天说,已研拟消债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吻合自救会诉求,也兼顾债权人权益。

卡债人受害自救会日前表示将于18日上街头抗议,并针对消债条例修法提出3点诉求,分别是改由客观公正第三人调解债务,取代银行协商;清算案件以免责为原则,浪费奢侈金须占债务半数才不免责;本金只要偿还一定成数,或6年还清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4年余额,就应通过更生。

司法院回应,司法院已针对立委陈节如日前提出的消债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另研拟司法院版本的消债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目前正汇整包含法律扶助基金会、银行公会、行政院金管会等各界意见,等司法院院会通过、送行政院会衔,再送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指出,以往债务人应向最大债权金融机构协商,但在司法院版本的草案中,债务人也可向住、居所的法院或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声请调解,增设前置调解程序供债务人选择,由公正第三人调解债务。

此外,自救会要求清算案件以免责为原则,司法院官员指出,现行消债条例本来就以免责为原则,司法院草案的版本,对不免责事由的定义则有更明确规范。

司法院官员解释,若债务人声请清算前2年,因消费奢侈商品或服务、赌博等其他投机行为,支出总额超过可处分所得扣掉自己所需生活费用的半数,或是负债总额超过声请清算的债务半数,造成声请清算的原因,就不能免责。

至于自救会对更生通过的诉求,司法院认为,债务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认可与否,应考量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若不审酌个人清偿能力,一律以6年内偿还本金一定成数或6年内还清一定数额,就认可更生方案,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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