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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取消网购鉴赏期 消基会:开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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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网购纠纷层出不穷,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下,消费者至少还享有7天鉴赏期,但行政院拟修法,将网购鉴赏期一事改由各主管机关决定;对此,消基会认为,消费者权益将大开倒车,行政院应先参考各国法规,确切条列出排除的项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强调会做最后把关。

消保处长刘清芳指出,邮购或访问买卖,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后,7天内无条件退货;但因为国内外实务上都有对业者显失公平情况发生,消保处已召开10次会议研议修法。

消费者报导杂志社发行人陈智义指出,目前行政院草案研拟“性质特殊”的产品,将剥夺其7天鉴赏期,但究竟性质特殊的产品如何界定?草案当中并无界定;因此未来草案若通过,卖贴身衣物的业者就可能因为消费者个人卫生关系,要求商品排除于7天鉴赏期;卖海鲜的业者也可能因为食物的保存问题,要求排除。

他指出,对于不适合7天鉴赏期的产品,业者应反思就不该在网路上销售,否则已享受非实体店铺经营的低成本营运模式,又不提供消费者试用期权益,对消费者不公平;否则业者自己要设法提供消费者试用、检视管道,但若如此,也就不是邮购或访问买卖商品了。

刘清芳重申,不是用国外条列方式明定除外情况,而采用“授权主管机关决定哪些商品适用或排除”,主因是考量各主管机关最了解商品属性。◇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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