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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房屋抵押担保 范围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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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4日电)为解决房屋担保品担保范围扩及信贷与其他贷款,行政院消保处通过金管会提案修正定型化契约,要求抵押权担保范围仅限于“本贷款契约”,若担保范围要扩增,消费者须书面同意。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今天通过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提“个人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个人购车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

消保处举例房贷常见争议案件,小华(借款人)向甲银行借新台币500万元,提供自己的房屋当作抵押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600万元,并且勾选担保债款的范围包含借款、票据、保证及信用卡契约等债务。

不过,小华虽然已经清偿了500万元,却无法得到清偿证明,主要是小华担任小明信贷的连带保证人,银行要求必须清偿完信贷,才可以给予清偿证明、涂销债权。

消保处举第二个案例,小华拿自己的房子,帮大哥大明向银行借款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作为担保,原本以为大明还完款,就可以拿到清偿证明进行涂销,没想到大明还有其他的保证债务以及卡债,所以小华就没办法拿到清偿证明,此案例就是第3人担保。

定型化契约修正为,未来借款人或第 3人提供担保物设定抵押权给金融机构,仅限于本契约贷款,但是如果借款人考量未来需求,可以另外以书面同意。

金管会官员解释,未来借款人或者第3人如果拿房屋抵押,就只限制“本贷契约”,以小华案例500万元,如果要扩增到其他的担保范围,就必须要另外用书面同意,消费者要清楚自己担保的范围。

消保处消保官黄建隆表示,最高担保抵押权的好处,就是可以循环动用,不用另外设定,但消费者要清楚自己的担保范围。

金管会官员表示,配合银行资讯系统的修正,预计明年8月12日正式实施。但中间消费者想要采新规则签订契约,或者是否要溯及既往,银行要替消费者做有利解释。

黄建隆指出,若消费者的借款比较复杂,例如有二胎房贷等,要重新修约会涉及第二顺位债权人的权益,期间要修约就会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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