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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籍炒房大户脱产 难逃管收

台北分署将义务人送入台北女子看守所(台北分署提供)

【大纪元2022年04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宋顺澈台湾台北报导)陆籍炒房大户在买入房屋之后未满一年,就将房屋出售,经法院通知到场说明,编出一大堆奇奇怪怪的理由辩论,导致法院信任其说辞,但不愿意缴交欠税的税款,违背常理与法律,显有逃亡之虞,后再经台北地院重审,裁定管收义务人,因义务人仍坚不提出具体清偿方案,台北分署爰将义务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执行管收。

义务人孟姓陆籍配偶因于 102 年间陆续销售持有 1 年内的台北市内湖区、大安区 3 笔不动产,未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即俗称之奢侈税)及办理申报,经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查获并补征税额及裁处罚锾,共计 1,515 万余元,并移送台北分署执行。台北分署执行官调查后,认为已具有管收事由,爰于 110 年 12 月间声请管收;虽经台北地院驳回,惟台北分署执行官锲而不舍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经台湾高等法院废弃原驳回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为裁定。台北地院于昨(27)日审理后,当庭裁定管收义务人,并经台北分署将义务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执行管收。

台北分署表示,孟姓义务人滞欠前开钜额奢侈税,经台北国税局于 103 年间陆续送达缴款书,义务人均未依限缴纳,各件欠税即移送台北分署执行。台北分署详细调查义务人财产流向,发现义务人于知悉滞欠钜额税款后,仍提领其银行账户内存款高达 1,000 余万元,已构成“隐匿、处分应供强制执行财产”、“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法定管收事由,经台北分署多次命其陈报财产,义务人均无法提出合理之清偿计划,台北分署爰于 110 年 11第 2 页,共 3 页月核发限期履行或供担保之执行命令,命义务人于同年 12月间到场清偿欠税或提供相当于欠税之担保。

义务人到场后,虽辩称前开多次提领高额存款系遭他人诈骗投资房地产、支付母亲、配偶及弟弟之医疗照护费用、资助大陆地区养子读书、借款资助陆籍朋友、偿还民间债务等,惟其就各项资金流向之陈述不仅前后矛盾,亦毫无实据支持;且纵然属实,也违背应优先清偿欠税的法律规定。综合上情,行政执行官认义务人符合管收要件,爰向台北地院声请管收。虽台北地院裁定驳回管收声请,台北分署执行官随即提起抗告,获台湾高等法院支持,废弃原驳回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为裁定,并经台北地院于昨日裁定管收义务人,因义务人仍坚不提出具体清偿方案,台北分署爰将义务人送交台北女子看守所执行管收。

台北分署呼吁,民众知悉可能滞欠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时,即应积极面对处理,更不应有隐匿、处分财产之行为,否则不仅可能遭执行分署声请拘提、管收,而丧失人身自由,而仍不能免除滞欠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实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吕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