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电子邮件隐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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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讯】美国法庭给予许多雇主监督雇员使用因特网和电子邮件的权利。雇主可以查出电子邮件是何时发出的、接收者是谁以及邮件里都说了些什么等,这种作法导致一些雇员被解雇,也引起不少涉及隐私权的官司。这里通过几起案例,了解一下美国公司雇员以及政府雇员在工作场合发送电子邮件一旦被雇主查阅后出现的法律问题。
私营公司工作场所的电子邮件隐私
第一起案子发生在1990年的加利福尼亚州。一天早上,埃普森公司的雇员阿拉纳肖尔斯到公司上班时,发现她的老板正在阅读并列印其他雇员之间的电子邮件。由于这位老板曾经告诉她,公司雇员的电子邮件是保密的,因此阿就质问老板为什么要这么做。老板警告她不要多管闲事。一天后,阿就被公司解雇了。尽管公司表示阿被解雇与此事无关,但是,阿还是以公司以不正当理由将她解雇为由,代表自己和其他雇员向法庭提出集体诉讼,并且要求公司索赔一百万美元。她指出,根据加州的宪法和搭线窃听法,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但是加州一家法院却做出不利阿的判决,理由是电子邮件不受加州搭线窃听法的保护,而且加州宪法只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而不保护个人在公司里的隐私权,阿拉纳因此败诉。
法庭对这一问题的判决不仅适用于工作场所发送的电子邮件,也适用于非工作场所通过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发送的电子邮件。这是发生在宾西法尼亚州的一起案子。1994年,皮尔斯伯里公司的推销员迈克尔斯迈思在自己家中,用公司的电脑和电子邮件系统和另外一位雇员互相发送信件,迈在信中辱骂上级主管,并且使用了一些威胁性语言。后来,他的上级主管从列印出来的电子邮件中看到了这封邮件的内容,便将他解雇。迈提出这些邮件属于私人性质,而且公司也保证过不查阅雇员的电子邮件。他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于是在1996年通过律师起诉了雇主皮尔斯伯里公司。
悉尼戈尔德当时是迈的律师。他对迈被公司以不正当理由解雇提出异议,指出宾州长期以来就对隐私权予以承认,而且有一连串的判例法,承认支持雇员隐私权的公共政策。
但是宾州一家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却支持皮尔斯伯里公司阅读雇员电子邮件的权利。判决指出,尽管这家公司曾向雇员保证过他们的电子邮件是保密的,而且不会被公司查阅。但是雇员不应期望通过公司电子邮件系统自愿发出的电子邮件是保密的,迈因此被解雇也不违法,另外公司的利益要大于雇员个人隐私,因为公司有权禁止在它的电子邮件中出现不恰当和不专业的言论,迈就此败诉。
詹姆斯布鲁多是被告皮尔斯伯里公司的辩护律师。他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推销员在家里工作,他们用公司提供的便携式电脑上,通过与公司联接的计算机终端远距离工作。迈以为他的电子邮件是私人的,不会被公司发现,事实上是会被公司发痕7b的,因为他是在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里发送邮件。所以他不应期望公司不会查阅其中的内容,也不应期望公司不会因邮件中的恐吓性语言而解雇他。
曾经代表迈的戈尔德律师分析了这个案子的重要性。他说迈案是美国涉及公司电子邮件隐私最早的几个案子之一,自从这个案件之后,代表公司的律师便建议公司管理层制定有关电子邮件的政策,以使每位雇员了解如果他们使用公司的电子邮件用于私人用途的话,就不要期望会有隐私权的保护。斯迈思案件的原则也被其他法庭普遍运用。戈律师个人认为,如果公司制定了有关电子邮件的政策,雇员充份了解其中内容,而且也表示放弃自己对隐私权的要求。那么就没有什么理由抱怨。公司在没有实际目的的情况下查阅雇员的电子邮件,就是侵犯雇员的隐私权。
(美国之音)◇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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