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公民: 论江泽民的诽谤罪 (下)

大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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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讯】第二部分 关于江泽民犯罪后果的事实

诽谤罪有个不同于其它犯罪的地方:一般犯罪中往往只有一个受害者,诽谤犯罪却会同时产生两个方面的受害者:一方面是被诽谤者(如本案中的法轮功学员),一方面是被谎言欺骗和蒙蔽的人(观众、听众、读者等)。

诽谤罪还有个特别的地方:它能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被诽谤者的仇恨,而一旦被煽动者成为执法权力者,这种被煽动了的仇恨无疑会转化为暴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诽谤能够起到教唆犯罪的作用。

一、江的诽谤犯罪制造了两个数量庞大的受害群体

(一)作为被诽谤者的法轮功学员

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范围较广。根据上海电视台在1998年11月24日的新闻报导:“法轮功已传遍欧、美、澳、亚四大洲,全世界已有一亿人在炼法轮功。”也就是说,江的诽谤至少给一亿人的精神造成伤害,甚至这一亿人的亲人也会不同程度地承受这种诽谤宣传的伤害。由于法轮功学员在国外的广泛传播,显然,这个受到精神伤害的群体是世界性分布的。

(二)听信江泽民诽谤谎言而被蒙蔽的人

1.由于现代传媒的发达,加上江泽民以其国家元首身份对诽谤法轮功所做的努力,从全世界看,在1999年7月后的一段时间内,听说过“法轮功”这三个字而不了解法轮功的人,无疑都是江泽民犯罪的另一种受害者,即被欺骗、蒙蔽而丧失判断能力者。直到今天,有些人一谈起法轮功,就联想到“邪教”,而一听说“邪教”,就以为在说法轮功,完全把“邪教”和法轮功等同起来。而事实上,这些人可能连一页法轮功的书都没读过,甚至连一个法轮功学员也不认识。有不少人可能连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还是“真善美”都搞不清楚,但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却能脱口而出,可见江泽民诽谤谎言的流毒之广、为祸之烈。

2.从个人亲身经历看,本人曾长期被江泽民的诽谤谎言所蒙蔽,以至在“自焚”宣传后,曾被胁迫式参与针对法轮功的所谓“百万群众大签名”。一同参加签名的有一千多人,据我观察,他们要么是和我一样被胁迫的,要么是被“自焚”事件及一系列宣传煽动了仇恨的人。

二、诽谤煽动了仇恨,加剧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程度

诽谤能够混淆是非,诽谤使人丧失判断,诽谤致人产生反感、仇恨,诽谤令人不愿谈论同类话题、不愿了解事实真相。

人们认识事物往往先入为主。“法轮功是邪教”从一个国家元首的嘴里说出来,再经过全国媒体长期强制灌输,除了法轮功学员外,几乎无人幸免于被欺骗。在铺天盖地的负面宣传中,哪怕你只听信了其中的百分之一,就足以产生对法轮功百分之百的厌恶和仇恨。而事实上,任何一个对法轮功的仇恨的人,他的仇恨不是因为了解法轮功,而是因为记住了江泽民的诽谤言论和系列造假宣传。

仇恨,是江泽民作为迫害政策制定者长期诽谤宣传的结果,也是监狱警察等作为迫害政策具体执行者们加剧迫害法轮功的心理动因。那些被以国家名义赋予了权力的执法者,如果对法轮功怀有厌恶和仇恨,这种仇恨不可避免地会转化为暴力或者使暴力升级。而暴力一旦被“上头”赞许,法轮功学员的悲惨处境就可想而知。

通过以下两份文件,可以看出江泽民的仇恨宣传对加剧这场迫害所起到的作用。

文件一:高智晟律师的公开信

高智晟律师于2005年12月12日向胡锦涛、温家宝发出公开信:《必须立即停止灭绝我们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蛮行径》(https://www.epochtimes.com/gb/5/12/13/n1151842.htm)
高律师在信中写道:

“我想在此特别提及的是:我们设法说出这个民族持续被血腥迫害的真相,尤其是在这个时刻,也是为了提醒我们的整个民族——我们民族面临的问题的严重性及紧迫性。我们的民族,我们每个个体,是到了一个必须正色面对我们所面临问题的时候啦!任何理由、任何传统的方法及任何的耽延,都将是对我们整个民族价值的犯罪!”

“在这封信里,我将不会回避任何我看到的真实存在的问题,哪怕这封信的公开之日即是我的入狱之时。十几日的调查,我再次看到了令我痛彻心肺的真相,“610”办公室,至少可以这样称谓它——国家政权内且高于政权力量的黑社会组织,它是可以操纵、调控一切政权资源的黑社会组织。一个国家宪法及国家的权力结构安排规范中没有的组织,却“行使”着本只能由国家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及许多连国家机关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权力”。它“行使”着在这个星球上,人类有国家文明以来,作为国家从不能拥有的权力。”

“我们看到了,被以“610”为符号化的的权力,正在持续地以杀戮人的肉体及精神、以镣铐和锁链、电刑、老虎凳等形式与我们的人民“打交道”,这种已完全黑社会化了的权力正在持续地折磨着我们的母亲、我们的姐妹、我们的孩子及我们的整个民族。胡、温两位,作为这个时代、这个时刻具有特殊身份的民族的一员,尤其作为在国内大多数民众心目中还被视作为具有良知的民族成员,是到了我们必须共同面对这一切的时候啦!”

“此时此刻,我用颤抖着的心、颤抖着的笔记述着那些被迫害者六年来的惨烈境遇,在这次令人难以置信的野蛮迫害真相中,在政府针对自己的人民毫无人性的残暴记录中,其最持久地震荡着我的灵魂的不道德行为记录,即是“610”人员及警察的、完全程式化的几无例外地针对我们女同胞女性生殖器攻击的下流行径!几乎是百分百的女同胞的女性性生殖器、乳房及男性性生殖器,在被迫害过程中都遭到了极其下流的攻击,几乎所有的被迫害者,无论你是男性还是女性,行刑前的第一道程序那就是扒光你的所有衣服,任何语言、文字的功能都无法复述清或者再现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的下流和不道德!我们还尚存一丝体热的民族成员谁还有条件在这样的真实面前沉默下去!?”

高律师描述的迫害真相惨绝人寰,令人不忍卒读。每个案例都给人以撕心裂肺的痛苦,整个信读起来给人窒息的感觉。但高律师说,他揭露的迫害不及冰山一角。

中国司法机构应彻查高律师揭露的迫害真相,除对具体参与迫害的犯罪份子绳之以法外,将相关迫害案例作为衡定江泽民诽谤犯罪(甚至教唆犯罪)后果的重要依据。

文件二:《关于指控发生在中国的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中、英文版本见网站http://organharvestinvestigation.net)

2006年7月6日,加拿大法律界、政界俩位知名人士: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和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向媒体公布了《关于指控发生在中国的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调查之初,我们对指控的真伪不持任何观点。该指控如此触目惊心,几乎令人无法相信。我们情愿更多地证实指控是假的,而不是真的。如果这些指控是真实的,这将意味着这是我们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超出人类所见证过的形形色色的堕落。正是这种对所指控事件的厌恶使我们‘情愿不信’。但这种‘情愿不信’并不意味着指控事实不存在。”

《报告》作者大卫‧乔高曾于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间任外交部亚太事务司司长,是加拿大第38届国会里就任时间最长的俩个国会议员之一。作者大卫‧麦塔斯是国际著名人权律师。

《报告》指控的事项虽然恐怖和令人震惊,但俩位作者的名望、社会地位和良好的个人信誉使报告的可信、可靠性得到保障。当然,最让人信服的是这份报告内容本身。

本人认真阅读了《报告》(2007年1月31日修订版)的中文版本,并与英文原文做了拣选性对照。在对报告的指控事项、取证调查手段、证据内容、正反考量因素、证据分析、推理与论证方法以及得出的结论进行了几番挑剔性审视后,作为一个分析问题严谨慎重的人,我只能用八个字评价这份《报告》:谨慎客观、无懈可击。

中国司法机构应对于《报告》揭示的、几乎超出人类心理承受能力的、令人发指的罪行单独立案侦查,除对参与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这种滔天罪恶的单位和个人绳之以法外,应将此罪大恶极的迫害案例作为衡定江泽民诽谤犯罪(甚至教唆犯罪)后果的重要依据。

诽谤煽动了仇恨,仇恨加剧了暴力。如果不是因为江泽民的诽谤,这场迫害不会如此惨烈、持久;那些执行迫害政策的警察不会对法轮功学员那么刻骨仇恨、下手那么狠辣;那些用以救死扶伤的手术刀,必然不会如此残忍地划开一个个信仰“真、善、忍”的同胞的肌肤、摘掉他们的眼角膜、肾脏、肝脏以谋利。

可以说,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诽谤引发的仇恨运动,是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遭受一切苦难的根源;是所有不明真相人仇恨法轮功的根本原因;是这场旷日持久的迫害得以持续、蔓延的罪恶因素。上述《报告》作者这样描述煽动仇恨与法轮功学员器官被摘除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法轮功学员)煽动仇恨在中国最为尖锐……煽动仇恨并不必然导致某种具体的迫害形式,但所有的最恶劣的侵犯都是它挑起的。如果没有这种仇恨宣传,很难想像本文指控的事件会发生。然而这种仇恨宣传一旦存在,那人们对法轮功的所作所为——摘取器官致其死亡——就不那么难以置信了。”

以上提到的犯罪后果还仅仅是针对法轮功学员具体而言。除此之外,作为国家元首的江泽民,以诽谤方式煽动人们仇恨法轮功,在国际上,极大地败坏了中国政府的形象,伤害了全体中国人的自尊与尊严;在国内,附带加剧了国人对“真、善、忍”这种美好价值的蔑视,江的谎言欺骗对中国社会道德下滑、世风日下、造假猖獗、公义无存的局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无疑是江犯罪后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考虑到这些犯罪后果在取证、证据分析、因果判断、社会危害性量化等方面的操作难度,在此不单独作为举报内容具体描述。

第三部分 关于江泽民犯罪的主观故意、动机

一、江对法轮功的一切作为,均围绕一个目的:战胜法轮功

从以上举报内容可以看出,江在1999年10月提出的“邪教”之说,既不是出于江泽民的科学判断,也不是出于江的错误判断,而是江为进一步推动迫害而轻率、随意扣帽子,找借口。那么,在此之前,江在1999年7月发起对法轮功“取缔”和“揭批”,并不是因为法轮功是什么“邪教”(当时还没有这种公开的说法),更不是因为法轮功有什么违法行为(上面分析过“围攻”系无稽之谈),而是别的原因。这个“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从江下面一段透着暴戾之气的话中可见端倪:

“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论,还战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的那一套东西吗?果真是那样,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四‧二五上访事件当晚江写的信中)

“战胜法轮功”——江对于法轮功的一切作为只为这一个目的服务。江动用国家权力“取缔”法轮功是为实现这个目的;江对法轮功的公开诽谤是为实现这个目的;江操控媒体对法轮功进行抹黑宣传是为实现这个目的;江动用国家暴力打压法轮功学员并阻止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是为这个目的;江涉嫌的其它犯罪(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伤残案件)也都是为实现这个目的。

那么,江为什么要和一个善良的信仰团体作对,必欲除之而后快?

二、江欲“战胜法轮功”的内在动机

1999年6月7日,江在政治局会议做了一个“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网页:http://beijingspring.com/bj2/2001/60/2003727210907.htm)从其中的两段话我们可以推断江为什么非要“战胜”一个平和善良的信仰群体。

“4月25日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我们党已经搞了近80年的革命和建设,掌握着国家政权,有250万人民军队,有6000多万党员,有一大批高中级领导干部,为什么却让‘法轮功’这样的问题冒了出来,而且闹到这种程度呢?显然,一个李洪志,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耐。”

“我看可以这样说,‘法轮功’的产生和蔓延,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一场政治斗争……”

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江泽民为什么要和一群平和的修炼人过不去,必欲置法轮功于死地?江的这两段话,基本给出了完整回答:使江执意铲除法轮功的,不是什么“有病不吃药”,不是什么“围攻”,更不是什么“邪教”,而是江自己的一颗肮脏的心——妒忌心,对法轮功创始人感召力的妒忌(“显然,一个李洪志,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能耐”),和对法轮功“人传人、心传心”的发展模式、人数迅速增多的妒忌(“‘法轮功’的产生和蔓延,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阵地……”)。

妒忌使人心血冲头,妒忌使人丧失理智,妒忌使人产生莫名仇恨,妒忌使人不择手段。为了“战胜法轮功”,江依仗本人权势及其操控的制度优势,以谎言(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栽赃、抹黑等诽谤手段)和暴力(司法手段)为工具,发起了对法轮功制度化和系统化的镇压。

在这场迫害中,作为“舆论先行”的谎言,蒙蔽了世人,煽动了仇恨,加剧了迫害。当然,并不是每个撒谎者都必需受到刑事追究,但江的弥天大谎,使无数法轮功信仰者及其家庭遭受无妄之灾,毒害至少十几亿不明真相的世人,把中国社会拖入善恶莫辨、正邪颠倒、良知匮乏、造假公行的悲惨境地。江的诽谤罪必须受到追究,这么做,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肃清流毒,还世人以公道!

在这场镇压法轮功的政治运动中,江泽民所犯罪行非仅诽谤一案,但是,眼下,其它犯罪指控或有障碍,但以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逮捕、判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充分,不存在任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上的障碍。

第四部分 中国司法机构对江泽民的诽谤罪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江的诽谤罪行,显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主动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在级别管辖方面,本案属危害中国社会旷日持久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相应由公安部立案侦查。

(四)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未曾规定国家元首的刑事豁免权,并且江的言行并非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发布,不属职务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根据《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江的罪行应当受到追究。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三),如中国公安部不能对江泽民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则作为受害者的法轮功学员有权以刑事自诉的方式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江泽民的诽谤罪,法院应当直接受理。

结语

要结束这场迫害,必须首先清算江泽民的诽谤罪。我们鼓励胡、温当局亲自着手调查江的罪行。当然,如果你们做不到,也希望不要阻止法轮功学员自发对江发起的诉讼,并希望你们能够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成文之际,恰逢江泽民犯诽谤罪九周年。上天借我之手,以此文作为将一个小丑钉上历史耻辱柱的一枚钉子。@

大陆公民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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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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