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民: 論江澤民的誹謗罪 (下)

大陸公民

人氣 5

【大紀元10月26日訊】第二部份 關於江澤民犯罪後果的事實

誹謗罪有個不同於其它犯罪的地方:一般犯罪中往往只有一個受害者,誹謗犯罪卻會同時產生兩個方面的受害者:一方面是被誹謗者(如本案中的法輪功學員),一方面是被謊言欺騙和矇蔽的人(觀眾、聽眾、讀者等)。

誹謗罪還有個特別的地方:它能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對被誹謗者的仇恨,而一旦被煽動者成為執法權力者,這種被煽動了的仇恨無疑會轉化為暴力。從這個意義上說,誹謗能夠起到教唆犯罪的作用。

一、江的誹謗犯罪製造了兩個數量龐大的受害群體

(一)作為被誹謗者的法輪功學員

受害者人數眾多,分佈範圍較廣。根據上海電視台在1998年11月24日的新聞報導:「法輪功已傳遍歐、美、澳、亞四大洲,全世界已有一億人在煉法輪功。」也就是說,江的誹謗至少給一億人的精神造成傷害,甚至這一億人的親人也會不同程度地承受這種誹謗宣傳的傷害。由於法輪功學員在國外的廣泛傳播,顯然,這個受到精神傷害的群體是世界性分佈的。

(二)聽信江澤民誹謗謊言而被矇蔽的人

1.由於現代傳媒的發達,加上江澤民以其國家元首身份對誹謗法輪功所做的努力,從全世界看,在1999年7月後的一段時間內,聽說過「法輪功」這三個字而不了解法輪功的人,無疑都是江澤民犯罪的另一種受害者,即被欺騙、矇蔽而喪失判斷能力者。直到今天,有些人一談起法輪功,就聯想到「邪教」,而一聽說「邪教」,就以為在說法輪功,完全把「邪教」和法輪功等同起來。而事實上,這些人可能連一頁法輪功的書都沒讀過,甚至連一個法輪功學員也不認識。有不少人可能連法輪功信仰「真、善、忍」還是「真善美」都搞不清楚,但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卻能脫口而出,可見江澤民誹謗謊言的流毒之廣、為禍之烈。

2.從個人親身經歷看,本人曾長期被江澤民的誹謗謊言所矇蔽,以至在「自焚」宣傳後,曾被脅迫式參與針對法輪功的所謂「百萬群眾大簽名」。一同參加簽名的有一千多人,據我觀察,他們要麼是和我一樣被脅迫的,要麼是被「自焚」事件及一系列宣傳煽動了仇恨的人。

二、誹謗煽動了仇恨,加劇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程度

誹謗能夠混淆是非,誹謗使人喪失判斷,誹謗致人產生反感、仇恨,誹謗令人不願談論同類話題、不願瞭解事實真相。

人們認識事物往往先入為主。「法輪功是邪教」從一個國家元首的嘴裡說出來,再經過全國媒體長期強制灌輸,除了法輪功學員外,幾乎無人倖免於被欺騙。在鋪天蓋地的負面宣傳中,哪怕你只聽信了其中的百分之一,就足以產生對法輪功百分之百的厭惡和仇恨。而事實上,任何一個對法輪功的仇恨的人,他的仇恨不是因為了解法輪功,而是因為記住了江澤民的誹謗言論和系列造假宣傳。

仇恨,是江澤民作為迫害政策制定者長期誹謗宣傳的結果,也是監獄警察等作為迫害政策具體執行者們加劇迫害法輪功的心理動因。那些被以國家名義賦予了權力的執法者,如果對法輪功懷有厭惡和仇恨,這種仇恨不可避免地會轉化為暴力或者使暴力升級。而暴力一旦被「上頭」讚許,法輪功學員的悲慘處境就可想而知。

通過以下兩份文件,可以看出江澤民的仇恨宣傳對加劇這場迫害所起到的作用。

文件一:高智晟律師的公開信

高智晟律師於2005年12月12日向胡錦濤、溫家寶發出公開信:《必須立即停止滅絕我們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蠻行徑》(https://www.epochtimes.com/b5/5/12/13/n1151842.htm)
高律師在信中寫道:

「我想在此特別提及的是:我們設法說出這個民族持續被血腥迫害的真相,尤其是在這個時刻,也是為了提醒我們的整個民族——我們民族面臨的問題的嚴重性及緊迫性。我們的民族,我們每個個體,是到了一個必須正色面對我們所面臨問題的時候啦!任何理由、任何傳統的方法及任何的耽延,都將是對我們整個民族價值的犯罪!」

「在這封信裡,我將不會迴避任何我看到的真實存在的問題,哪怕這封信的公開之日即是我的入獄之時。十幾日的調查,我再次看到了令我痛徹心肺的真相,「610」辦公室,至少可以這樣稱謂它——國家政權內且高於政權力量的黑社會組織,它是可以操縱、調控一切政權資源的黑社會組織。一個國家憲法及國家的權力結構安排規範中沒有的組織,卻「行使」著本只能由國家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及許多連國家機關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權力」。它「行使」著在這個星球上,人類有國家文明以來,作為國家從不能擁有的權力。」

「我們看到了,被以「610」為符號化的的權力,正在持續地以殺戮人的肉體及精神、以鐐銬和鎖鏈、電刑、老虎凳等形式與我們的人民「打交道」,這種已完全黑社會化了的權力正在持續地折磨著我們的母親、我們的姐妹、我們的孩子及我們的整個民族。胡、溫兩位,作為這個時代、這個時刻具有特殊身份的民族的一員,尤其作為在國內大多數民眾心目中還被視作為具有良知的民族成員,是到了我們必須共同面對這一切的時候啦!」

「此時此刻,我用顫抖著的心、顫抖著的筆記述著那些被迫害者六年來的慘烈境遇,在這次令人難以置信的野蠻迫害真相中,在政府針對自己的人民毫無人性的殘暴記錄中,其最持久地震盪著我的靈魂的不道德行為記錄,即是「610」人員及警察的、完全程式化的幾無例外地針對我們女同胞女性生殖器攻擊的下流行徑!幾乎是百分百的女同胞的女性性生殖器、乳房及男性性生殖器,在被迫害過程中都遭到了極其下流的攻擊,幾乎所有的被迫害者,無論你是男性還是女性,行刑前的第一道程序那就是扒光你的所有衣服,任何語言、文字的功能都無法複述清或者再現我們的政府在這方面的下流和不道德!我們還尚存一絲體熱的民族成員誰還有條件在這樣的真實面前沉默下去!?」

高律師描述的迫害真相慘絕人寰,令人不忍卒讀。每個案例都給人以撕心裂肺的痛苦,整個信讀起來給人窒息的感覺。但高律師說,他揭露的迫害不及冰山一角。

中國司法機構應徹查高律師揭露的迫害真相,除對具體參與迫害的犯罪份子繩之以法外,將相關迫害案例作為衡定江澤民誹謗犯罪(甚至教唆犯罪)後果的重要依據。

文件二:《關於指控發生在中國的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中、英文版本見網站http://organharvestinvestigation.net)

2006年7月6日,加拿大法律界、政界倆位知名人士: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和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向媒體公佈了《關於指控發生在中國的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報告》中有這樣一段話:「調查之初,我們對指控的真偽不持任何觀點。該指控如此觸目驚心,幾乎令人無法相信。我們情願更多地證實指控是假的,而不是真的。如果這些指控是真實的,這將意味著這是我們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超出人類所見證過的形形色色的墮落。正是這種對所指控事件的厭惡使我們『情願不信』。但這種『情願不信』並不意味著指控事實不存在。」

《報告》作者大衛‧喬高曾於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間任外交部亞太事務司司長,是加拿大第38屆國會裡就任時間最長的倆個國會議員之一。作者大衛‧麥塔斯是國際著名人權律師。

《報告》指控的事項雖然恐怖和令人震驚,但倆位作者的名望、社會地位和良好的個人信譽使報告的可信、可靠性得到保障。當然,最讓人信服的是這份報告內容本身。

本人認真閱讀了《報告》(2007年1月31日修訂版)的中文版本,並與英文原文做了揀選性對照。在對報告的指控事項、取證調查手段、證據內容、正反考量因素、證據分析、推理與論證方法以及得出的結論進行了幾番挑剔性審視後,作為一個分析問題嚴謹慎重的人,我只能用八個字評價這份《報告》:謹慎客觀、無懈可擊。

中國司法機構應對於《報告》揭示的、幾乎超出人類心理承受能力的、令人髮指的罪行單獨立案偵查,除對參與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這種滔天罪惡的單位和個人繩之以法外,應將此罪大惡極的迫害案例作為衡定江澤民誹謗犯罪(甚至教唆犯罪)後果的重要依據。

誹謗煽動了仇恨,仇恨加劇了暴力。如果不是因為江澤民的誹謗,這場迫害不會如此慘烈、持久;那些執行迫害政策的警察不會對法輪功學員那麼刻骨仇恨、下手那麼狠辣;那些用以救死扶傷的手術刀,必然不會如此殘忍地劃開一個個信仰「真、善、忍」的同胞的肌膚、摘掉他們的眼角膜、腎臟、肝臟以謀利。

可以說,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誹謗引發的仇恨運動,是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遭受一切苦難的根源;是所有不明真相人仇恨法輪功的根本原因;是這場曠日持久的迫害得以持續、蔓延的罪惡因素。上述《報告》作者這樣描述煽動仇恨與法輪功學員器官被摘除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法輪功學員)煽動仇恨在中國最為尖銳……煽動仇恨並不必然導致某種具體的迫害形式,但所有的最惡劣的侵犯都是它挑起的。如果沒有這種仇恨宣傳,很難想像本文指控的事件會發生。然而這種仇恨宣傳一旦存在,那人們對法輪功的所作所為——摘取器官致其死亡——就不那麼難以置信了。」

以上提到的犯罪後果還僅僅是針對法輪功學員具體而言。除此之外,作為國家元首的江澤民,以誹謗方式煽動人們仇恨法輪功,在國際上,極大地敗壞了中國政府的形象,傷害了全體中國人的自尊與尊嚴;在國內,附帶加劇了國人對「真、善、忍」這種美好價值的蔑視,江的謊言欺騙對中國社會道德下滑、世風日下、造假猖獗、公義無存的局面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些無疑是江犯罪後果的重要組成部份。但考慮到這些犯罪後果在取證、證據分析、因果判斷、社會危害性量化等方面的操作難度,在此不單獨作為舉報內容具體描述。

第三部份 關於江澤民犯罪的主觀故意、動機

一、江對法輪功的一切作為,均圍繞一個目的:戰勝法輪功

從以上舉報內容可以看出,江在1999年10月提出的「邪教」之說,既不是出於江澤民的科學判斷,也不是出於江的錯誤判斷,而是江為進一步推動迫害而輕率、隨意扣帽子,找借口。那麼,在此之前,江在1999年7月發起對法輪功「取締」和「揭批」,並不是因為法輪功是什麼「邪教」(當時還沒有這種公開的說法),更不是因為法輪功有什麼違法行為(上面分析過「圍攻」系無稽之談),而是別的原因。這個「原因」究竟是什麼呢?從江下面一段透著暴戾之氣的話中可見端倪:

「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四‧二五上訪事件當晚江寫的信中)

「戰勝法輪功」——江對於法輪功的一切作為只為這一個目的服務。江動用國家權力「取締」法輪功是為實現這個目的;江對法輪功的公開誹謗是為實現這個目的;江操控媒體對法輪功進行抹黑宣傳是為實現這個目的;江動用國家暴力打壓法輪功學員並阻止法輪功學員講清真相是為這個目的;江涉嫌的其它犯罪(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傷殘案件)也都是為實現這個目的。

那麼,江為什麼要和一個善良的信仰團體作對,必欲除之而後快?

二、江欲「戰勝法輪功」的內在動機

1999年6月7日,江在政治局會議做了一個「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網頁:http://beijingspring.com/bj2/2001/60/2003727210907.htm)從其中的兩段話我們可以推斷江為什麼非要「戰勝」一個平和善良的信仰群體。

「4月25日以來,我一直在思考,我們黨已經搞了近80年的革命和建設,掌握著國家政權,有250萬人民軍隊,有6000多萬黨員,有一大批高中級領導幹部,為什麼卻讓『法輪功』這樣的問題冒了出來,而且鬧到這種程度呢?顯然,一個李洪志,不可能有這麼大的能耐。」

「我看可以這樣說,『法輪功』的產生和蔓延,是國內外敵對勢力同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陣地的一場政治鬥爭……」

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江澤民為什麼要和一群平和的修煉人過不去,必欲置法輪功於死地?江的這兩段話,基本給出了完整回答:使江執意剷除法輪功的,不是什麼「有病不吃藥」,不是什麼「圍攻」,更不是什麼「邪教」,而是江自己的一顆骯髒的心——妒忌心,對法輪功創始人感召力的妒忌(「顯然,一個李洪志,不可能有這麼大的能耐」),和對法輪功「人傳人、心傳心」的發展模式、人數迅速增多的妒忌(「『法輪功』的產生和蔓延,是國內外敵對勢力同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陣地……」)。

妒忌使人心血衝頭,妒忌使人喪失理智,妒忌使人產生莫名仇恨,妒忌使人不擇手段。為了「戰勝法輪功」,江依仗本人權勢及其操控的制度優勢,以謊言(鋪天蓋地的虛假宣傳,栽贓、抹黑等誹謗手段)和暴力(司法手段)為工具,發起了對法輪功制度化和系統化的鎮壓。

在這場迫害中,作為「輿論先行」的謊言,矇蔽了世人,煽動了仇恨,加劇了迫害。當然,並不是每個撒謊者都必需受到刑事追究,但江的彌天大謊,使無數法輪功信仰者及其家庭遭受無妄之災,毒害至少十幾億不明真相的世人,把中國社會拖入善惡莫辨、正邪顛倒、良知匱乏、造假公行的悲慘境地。江的誹謗罪必須受到追究,這麼做,不是單純為了懲罰,而是為了肅清流毒,還世人以公道!

在這場鎮壓法輪功的政治運動中,江澤民所犯罪行非僅誹謗一案,但是,眼下,其它犯罪指控或有障礙,但以誹謗罪對其立案偵查、逮捕、判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明確、充分,不存在任何事實認定和法律依據上的障礙。

第四部份 中國司法機構對江澤民的誹謗罪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二)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江的誹謗罪行,顯屬「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因此,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由公安機關主動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三)在級別管轄方面,本案屬危害中國社會曠日持久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相應由公安部立案偵查。

(四)中國《憲法》及相關法律中,未曾規定國家元首的刑事豁免權,並且江的言行並非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發佈,不屬職務行為,完全是其個人行為,根據《憲法》第33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江的罪行應當受到追究。

(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三),如中國公安部不能對江澤民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則作為受害者的法輪功學員有權以刑事自訴的方式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江澤民的誹謗罪,法院應當直接受理。

結語

要結束這場迫害,必須首先清算江澤民的誹謗罪。我們鼓勵胡、溫當局親自著手調查江的罪行。當然,如果你們做不到,也希望不要阻止法輪功學員自發對江發起的訴訟,並希望你們能夠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

成文之際,恰逢江澤民犯誹謗罪九週年。上天借我之手,以此文作為將一個小丑釘上歷史恥辱柱的一枚釘子。@

大陸公民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註:
1.本文作為提供的網址,在中國大陸幾乎均處於被封鎖狀態,須運行破網軟件方可瀏覽。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患淋巴癌的妹夫得救了
滬70歲老母非法被抓 旅日華人求助日相
蒼天有眼 善惡必報
百種酷刑之一:釘大頭釘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