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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私校教职员年金制 国库年支1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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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采类似劳退新制的“确定提拨制”,未来私校教职员也可按月领退休金,国库每年支出16.2亿元。

行政院考量军公教人员、劳工、无职业国民各有月退年金可领,只有私校教职员无按月给与设计,加上依法加入公保,只有一次性给与,没有年金设计。立院三读通过后,私校教职员可选择定期给付,不再属于“年金孤儿”;此外,私校教职员也可选择一次给付。

依行政院试算,以最高薪级770元教授为例,任职30年退休可领取一次给付新台币574万元,若选择定期给付每月约可领2万9344元。若教授所参加的公保给付改采劳保年金给付标准,给与公保年金每月2万414元,合计每月可领4万9758元。

不过,有关公保给付改采劳保年金方式给付,并未明载条例内,而是以附带决议形式,要求行政院与考试院于半年内提出劳工保险条例及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正草案,明定将私立学校教职员参加公保制度改移至劳保,予以年金给付,并应配合本条例施行日一并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提拨至个人退抚储金专户比例,教职员负担35%、学校储金准备专户拨缴26%、私立学校拨缴6.5%、学校主管机关拨缴32.5%。行政院估计,政府每年负担经费为16.2亿元(中央14亿元、地方2.2亿元),全体学校每年负担经费为3.3亿元。

有关退休金给付方式,条例规定年资未满15年,给与一次给付;任职15年以上,由教职员就一次给付、定期给付、兼领一次给付及定期给付择一支领。

条例第4条规定,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的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给与采储金方式,由教职员及私立学校、学校主管机关按月共同拨缴款项建立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支付。

同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辅导私立学校、学校法人及教职员代表组成退抚储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中教职员代表及教职员推荐专家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3。中央主管机关并应会同有关机关组成私校退抚储金监理会,负责储金监督及考核事宜。

条例第8条规定,每学期开始2个月内,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应提拨相当于学费3%的金额至储金管理委员会;私立国民中、小学提拨相当于杂费2.1%的金额至储金管理委员会。

私立学校若违反条例拨缴退抚储金规定,主管机关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机关停止该校全部或部分奖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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