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干部私設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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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訊】人間許多事,按理論,誰都承認該如何如何,但實際,你卻不敢或無法依理而行,硬要認理或明知不可而為之,就要陷自己于困境甚至碰個頭破血流。
  
据中國青年報報導,安徽利辛縣孫廟鄉几位鄉干部私設牢房,以种种莫須有罪名將200多名無辜群眾非法拘禁,時間最長達170天,致使一位孕婦在糞尿遍地的牢房里生下孩子,不少家庭為贖人而多方舉債,變賣家產。几位鄉干部的做法顯然是無理的,豈但無理,簡直天理難容國法難恕,而200多名被拘禁者則“根本沒有任何過錯”。按說,后者應該据理力辯“憑什么抓人”,應當起而抗爭,例如到鄉政府去講理,到縣上去舉報,甚至將這些違法殘民形同土匪的狼吏扭送公安局。但這是不實際的。人家配備著專車和打手,并且是以行政的名義,村民怎么与之抗爭?私設的牢房与鄉政府僅一街之隔,鄉政府明知而放縱,你還能找它講什么理嗎?不堪忍受的村民終于上縣舉報了,但又有人為非法抓人者“撐起了更大的保護傘”(事見2000年11月24日、29日《中國青年報》)。
  
江西省南丰縣三溪鄉農民吳伯亮狀告鄉政府久不履行合同,欠款不還,地區中院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原告一次付清欠款及利息64万多元。數十個7日過去,吳伯亮只拿到6000元,法院似乎也拿鄉政府沒有辦法。按說,法律高于一切,執法机關怎能沒有辦法呢?“農民欠錢不還要被投牢,可這鄉政府就可以欠錢不給,沒人去封它的財產,也沒人去坐牢。”為什么“理”在這里變得蒼白無力?哀哀無告的吳伯亮問天問地問記者:“這法律是專對付農民的嗎?”(1月6日《中國青年報》)法律自然不是專治農民的,但你吳伯亮告的是政府,如果對方是農民或其他普通群眾,情況就會不同。法院未必不想落實判決,只是法院与鄉政府的關系和与一個普通農民的關系并不像理論上講的那樣平等。“鄉里要面子”,法官得考慮一級政府的“形象”,即使他不考慮,他的同級或上級領導很可能打招呼要他考慮。

不妨再假設一下,一個普通農民狀告縣政府,辦案的是法院,能設想法院去封不履行判決的縣政府的財產或將政府法人代表“投牢”嗎?
  
這其實是個很折磨人的老問題,至少一千多年前參与“永貞革新”的柳宗元已經深思過。柳宗元說,地方上的官員是干什么的?是民眾的仆人而不是奴役民眾的。依靠土地生活的農民,拿出他們收入的十分之一雇佣官員,是要他們公平地為自己辦事的。但拿了民眾錢而不認真為他們辦事的到處都是,豈止不認真,還要敲詐貪污。假若雇一個人來家,它拿了你的錢不認真為你做事還偷盜你的財物,你一定會“甚怒”而赶走他,處罰他。按說,對于類似的官員也應該照此辦理。但事實上老百姓卻是“莫敢肆其怒而黜罰者”。這是為什么呢?柳氏已給出了答案:理雖同而“勢不同也”。(《送薛存義序》)“勢不同也”,精當之至。“勢”者,情勢、具体情況之謂也,即地位、權力、人際處境之類。官在上,民在下;官有權有強制手段鎮壓工具,民膽敢反抗便是“作亂”;官有官的背景,民惟布衣朋友。縣太爺“怠其事”,小民怎么扣他的薪俸?知府大人貪賄如盜,百姓敢叫他卷鋪蓋走人?所以,“官為民役”在當時只能是個美好的理想。
  
今天,我們已邁出了通向這理想境界的重要一步。然而,也僅一步而已。比如,人大是保証人民行使政治權力的机构和渠道,但不能不承認,許多地方的人大還是例行公事的時候多,很難隨時按照人民的意愿來評判“公仆”之优劣,決定其去留;對同級政府和兩院的監督也往往缺乏剛性規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原則已得到确認,但在“法院在政府之中”變為“法院在政府旁邊”之前,讓法院制約政府終究是靠不住的。
  
理歸理,勢歸勢。改變官民關系的舊“勢”,增強民眾行使權力的可操作性,該是体制改革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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