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究竟是依法治民還是依法治官?

郭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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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五大提出一個時新的口號,叫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然後建議人大修憲,載入憲法,以示鄭重其事。《人民日報》社論說:“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過去所說的‘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雖是一字之差,卻反映了我們党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認識的深化”。“法制”有古代的法制和近代的法制,同樣,“法治”也有古代的法治和近代的法治。“法治”与“法治”無一字之差,卻有專制与民主之別。“依法治國”的法治,究竟是什么樣的法治?如果不區別專制与民主,無論怎樣改變詞句,認識上深化不到哪里去。

“法制”与“法治”各有所指,不是認識上深化的不同階段。

任何有組織的群体都要為自己的成員制定規則。國家這個有組織的群体所制定的規則就是法律。法律提供分門別類的強制性行為規范,法律与法律之間的關系是法律結构。法律規范和法律結构的總和形成体系,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legal system),簡稱法制。

中國古代的法家很重視法制。商鞅說:“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止。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這种法制是為統治老百姓而設立的。在國家權力和法律制度的關系上,國家制定了法制而自身不受法制的約束。世界各國的古代社會都是如此,國家權力的職能總是大于或高于法律制度的職能。按照常理,如果一個組織的首領制定的規則要求所有成員遵守而自己不遵守,而且所有成員還可以按對自己的親疏遠近而不同程度地遵守,那么這個組織就是“黑社會”。人類社會几千年所公然實行的卻是“黑社會”的規矩。直到近代社會走向民主化,事情才發生了變化,國家權力的職能和法律制度的職能趨向于重合,國家權力的統治同時就是法律制度的統治。

運用法制的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法治和立憲政治(constitutionalism)是同義語。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以人為權威的政治是人治,以法為權威的政治是法治。人治并非沒有法,法治也离不開人;根本的區別是人的權威在法之上還是法的權威在人之上?人治的“人”,不是一般人,而是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人。古代,無論什么人,哪怕他是乳臭未干的小子、懵懂無知的白痴、昏聵糊涂的老朽,只要登上皇帝的寶座,立即就變得睿智圣明,法力無邊。所謂“人治”,就是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人超越法律,僅憑自己的意志進行直接的統治。人治也需要法律。人治的法律不過是統治者手中任意撥弄的工具。古代的人治社會中,就有人提倡法治,法家主張“任法而治”、“以法治國”。即使是人治的社會,以法治國多少可以防止統治者治國的主觀隨意性,在歷史上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亞里斯多德就認為法治优于人治。但古代的法治不過是帝王治國的一种方式。古人以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了不起了。假如王本人犯法呢?根本不可能發生這种問題,因為法是王手中的工具,王非但不服從法,而且王的意志就是法,“口含天憲”,“言出法隨”。管仲說:“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這种法治還是人的權威在法之上。近代的法治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任何政党具有法律之上的特權。美國十八世紀的著名政論家潘恩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是國王。”(《常識》)前一种法治是專制的法治,後一种法治才是民主的法治。專制的法治是把法當作工具,以人為權威,用法進行統治(rule by law);民主的法治是以法為權威,一切人服從于法,實行法的統治(rule of
law)。

近代的法治社會的來到是人類文明長期發展的結果。法治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但也不是毫無弊病。美國喧囂一時的辛普森案件,顯示了法律上的正義和道德上的正義的衝突。按照情理判斷,公眾都認為辛普森殺了人。

在民事訴訟中,他被判對受害人家屬作出賠償。但在刑事訴訟中,他卻被無罪開釋。因為檢方提交的証据是警察在申請搜捕狀之前取得的,違背了“証据來源合法性”的法治原則。同時,根据美國憲法,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權不回答對自己不利的詰問。辛普森利用這一利權,在刑事審判的全過程中拒絕回答檢察官的提問。宣布辛普森無罪是對憲法的尊重和堅持法律程序的公正。嚴格說來,不是辛普森無罪,而是在法庭上難以証明他有罪。但這一結果,引起多少美國公民因辛普森蓄意殺人的冷酷和他本人以及律師們逃避刑責的狡猾而為之痛心疾首,不禁在電視机前揮淚斥責。無論如何,因堅持法治而公開地放過了一個殺人犯,還是比人治社會不公開地濫捕濫殺無辜的害處要小。迄今為止,沒有比法治更好的社會,因此它具有歷史上相對的合理性。

法制(legal system)与法治(rule of law)在漢語的普通話中發音相同,而其意義是不同的。

第一,法制即法律制度是与國家權力相聯系而存在,凡是有國家權力的地方都有某种相應的法制。法治是与國家權力的民主化相聯系而存在,只有民主國家的法制才能實現法治。

第二,任何法制都必須由國家權力保証其實施,國家權力如何保証則又當別論。保証法制實施的國家權力自身也納入法制的軌道,這才是法治,它以法律至上的原則代替權力至上的原則。

第三,任何法制都要求人們守法,但守法的范圍可大可小。實行普遍守法的原則,不允許存在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這才是法治。

梁啟超是把西方的“法治”概念引入中國的第一人。他卻誤以為法家的主張就是“法治”,把儒家和法家區分為人治主義和法治主義,而後這种區分甚為流行。從前人們認為儒家和法家的區分是禮治和法治。梁啟超強調人治和法治的區分是正确的,將法家歸入法治是不正确的。儒家的禮治和法家的法治都是人治,所以在歷史發展中合流而同樣為帝王所采納,變成“內法外儒”。

中國古代的法治是法家的統治,不是法律的統治。法家的統治實質上是人治,它与法律的統治是不同的。第一,法家的統治視法律為工具,主張由帝王采用嚴刑峻法來統治人民,只能是專制政治;法律的統治以法律為權威,政府不但以法律進行統治,而且自身也為法律所統治,因而是民主政治。第二,法家的統治奉行權力至上的原則;法律的統治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則。

第三,法家的統治只要求人民守法,而統治者可以不守法。法律的統治實行普遍守法的原則。總統犯法,照樣要被追究。“水門事件”中,美國最高法院命令尼克松總統交出錄音磁帶。克林頓總統在性騷扰案件中作偽証,美國國會啟動了彈劾程序。

“依法治國”被載入憲法後,中國官方的報道說:“它表明中國共產党治理國家的方式發生了重大轉變”。

如果中國走向法治,确實是令人鼓舞的“重大轉變”。五十年代,毛澤東曾經公然提倡“要人治,不要法治”,主張“法律至上”的人都被打成“右派分子”,以至建國三十年還沒有民法和刑法。改革開放以後,強調“健全法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律是有了,究竟起什么作用?目前中國的法治作為“中國共產党治理國家的方式”,不過是共產党的治理方式發生了轉變而已;從藐視法律的人治轉變為運用法律的人治,類似古代法家的統治。古代法家的統治,主体是當時合法的國家權力;而目前中國的法治,主体是中國共產党,這是僭越了的國家權力。古代法家的統治,相對于藐視法律的人治,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目前中國的法治,相對于全世界民主政治的潮流,完全是落後的、反動的了。

李鵬說:“依法治國是党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他又具体解釋:“依法治國把堅持党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証党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証党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法治國”的出發點是“堅持党的領導”,“依法治國”的歸宿點是“保証党的基本路線”的貫徹。總之,法治是保証党“總攬全局”。党在國之上,國在法之上,哪有什么法治?只有徹頭徹尾的党治。党治是人治的新品种。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都是以党的名義實行人治。毛澤東雄才大略,鄧小平三落三起,還都有一點個人的魅力(charisma)。江澤民乃平庸之輩,李鵬更是智商低下,他們卻也能呼風喚雨,充分証明了人治的實質,不在乎人具有的才能多少,而是取決于人掌握的權力大小。

法家的統治是國家權力凌駕于法之上,法是當權者用法來治老百姓的。法律的統治是法凌駕于國家權力之上,法首先是治當權者的,然後才能要求老百姓來服從。如果還是把法律當作工具,用來對付老百姓,所謂“依法治國”不過是依法治民。如果以法律為權威,凌駕于國家權力之上,那么“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法治官。能夠依法治民不一定能依法治官;能夠依法治官必能依法治民。“依法治國”當然比無法無天要好一點,只怕好不了多少,因為不能不問,究竟是法家的統治還是法律的統治?究竟是專制的法治還是民主的法治?最後落實到一點,究竟是依法治民還是依法治官?

事實也是如此,提出“依法治國”的口號以後,官場腐敗,越發嚴重。反貪污的官員自己貪污,反走私的官員自己走私。人民利權,更無保障。一九九八年,發生鎮壓民主党事件。一九九九年,又發生鎮壓法輪功事件。七月二十日,開始抓捕法輪功信徒。這才發現,審判法輪功信徒并無充分的法律根据。于是,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制定“邪教法”。這么說,一九九二年就有的法輪功,違反了一九九九年才有的“邪教法”。法律成了可以方便地隨時掏出來對付人民的法寶。

法制是法制,法治是法治,實行法治還要用法制,不需要改。需要改的是以法律為工具到以法律為權威;更需要改的是共產党以法律為工具統治人民到以法律為權威統治自身。為了實行法治而改掉共產党的一党專權,認識就深化了。如果“依法治國”還是為了保証共產党“總攬全局”,實行法治只能是南轅北轍。

《商君書》第169頁,中華書局,1974年。
《管子‧任法》。
《走向法治的中國》,《人民日報》1999年10月7日。
《依法治國是党領導人民治國基本方略》,新華社11月11日北京電,1999年。

原載《中國之春》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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