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也腐敗 特點且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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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訊】 隨著大陸一大批的高官腐敗。上行下效。近年來,小小村干部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日益突出。

中國檢查報報導,從福建省檢察机關查處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的數据分析,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有以下六大特點:

小案為主,大案增多。前几年,該省查辦的村干部職務犯罪金額大多在万元以下;去年以來,雖然仍以小案為主,但大案比例有增大的趨勢,平均個案值達8.9万元,案值最高達72万余元。

領導帶頭,窩案不少。去年,該省檢察机關查辦村支書、村主任共99人,占村干部職務犯罪總人數的66%;查辦村干部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窩案10多件,最多一案涉及4人。如福州倉山區某村原村主任、村支書及另外兩名村干部相互勾結,利用修建防護工程之机,合伙貪污公款30万元。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一些村干部認為自己不是正式的國家干部,任職時間不過几年光景,抱著這种心態,抓住机會撈錢。尤溪縣洋中鎮后樓村原村主任林某,從1998年至2000年間,先后15次收受賄賂,總額達1.92万元,几乎每項公務都收人錢財。

開口索要,貪婪成性。有的村干部受外界影響,私欲膨脹,胃口越來越大,已不滿足于吃吃喝喝、逢年過節收點禮物的“小打小鬧”。對那些有求于自己又沒有送錢意圖的,示意送錢甚至公開索要。尤溪縣中仙鄉華仙村3名村主要干部,對一項總額不到30万元的建筑工程,向工程承包人張某索取3万元平分。

借災斂財,不擇手段。近几年來,該省加強了對救災、搶險、防汛、扶貧、移民等專項款物的管理,但村干部貪污、挪用此類專用款物的犯罪仍屢有發生,甚至出現“借災斂財”的現象。如1999年莆田市城廂區某村原副主任許某利用其兼任“重建家園”領導小組出納之便,挪用救災款11万元用于其個人營利活動。

自批自貸,膽大妄為。連江縣敖江鎮某村主要干部陸某為達到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的目的,伙同村支書徐某、會計杜某,將土地征用補償費50万元以該村已停辦的基金會名義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這种形式的犯罪對農村金融秩序极具破坏性,且易引起群体性的農村社會矛盾,進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此外,隨著國家或當地政府征用農村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情況日益增多,一些村干部利用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的職務之便,進行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動。去年,該省檢察机關已查辦此類案件26件,占立案總數的19%,涉案金額達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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