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4日訊】廣西防城區財政局原局長凌愛璉因受賄和挪用公款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被沒收個人財產。
据《南國早報》報道,經法院審理查明,凌愛璉于1995年至1999年任廣西防城區財政局局長期間,先后39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2万元。此外,凌愛璉于1996年6月間還挪用公款90.2万元。
法院認為,凌愛璉的行為已分別构成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應實行數罪并罰。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凌愛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沒收個人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