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依法嚴厲打擊”別再提了

連“打擊”一詞也未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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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月8日,4年間制造出假幣逾6億元的廣東省汕尾市卓振沅等7人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有媒体報道稱這是: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貨幣犯罪。

近年來,一說什么重大的案子,媒体上經常會用這個詞:依法嚴厲打擊。這就引發一個問題,如果卓振沅等7人是被依法打擊的,人民群眾拍手稱快是當然的事情;如果卓振沅等7人是被嚴厲打擊的,人民群眾拍手稱快也不難理解。但什么叫“依法嚴厲”打擊呢?“依法”打擊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犯了什么罪,就定什么罪,犯了多大罪,就判什么刑。而“嚴厲”打擊是說,不管法律不法律,總之,出手要狠,要“狠狠地打”!

在“依法”的層面上打擊,本不存在“嚴厲”的問題,一個罪犯被判處何种刑罰、多少刑罰,那是法律“定”下來的,是犯罪事實和法律條文對號入座的結果。只有發生了犯罪事實低于刑罰等級的情況,俗曰“重判”,才可勉強稱之為“嚴厲”,但是顯然,那已經不是“依法”打擊了,而分明就是誤判和錯判。

在“嚴厲”的層面上打擊,也不存在“依法”的問題。“嚴厲”与否的標准本來就不是法律給出的,那本身就是長官“定”下來的,所謂“嚴厲”,無非是長官意志和刑罰等級的一种對號入座。

卓振沅等7名罪犯已被正法。但愿他們所受的打擊,不是“依法嚴厲”的結果,而是“依法”的結果,那么,他們縱然罪大惡极,也還好在死可瞑目。否則,就是法律的悲哀了。

別再鼓噪什么“依法嚴厲”打擊了,要打擊,只能是“依法”打擊!  

20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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