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只是擺門面 遠華案被指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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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訊】這一天是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農歷二月初一。是夜万籟俱寂,勞累了一天的人們還在睡夢之中。但在此時,坐落在廈門市同安縣的一座監獄里,几個死囚的監倉悄悄打開,不久即從刑場上傳來几聲沉悶的槍聲,几個人影應聲倒下。這個時刻是凌晨四時左右,「四時」諧音是「死時」,似乎別有一番含意。圖為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行長葉季諶在法庭受審時的神情。

亞洲周刊王健民報導,被處決的是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第一批被判死刑的王金挺、黃山鷹、吳宇波和葉季諶等人,他們的上訴已在十天前的二月十二日和十三日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并報請北京批准。北京官方媒体在當天晚上的電視新聞中,報道了這一消息,稱這一做法顯示了北京當局「打擊走私、懲治腐敗的決心」,但一位官員卻告訴亞洲周刊,殺這七個人是「要有所交代」,因為「這案子已辦了這么久,總要有所結果吧」。

廈門特大走私案是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經北京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批示后,開始立案偵查的,北京并為此成立了「四二零」專案組,由中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長何勇任組長,原公安部副部長、現任海關總署副署長慕新生和監察部副部長干宇胜任副組長。長駐廈門的專案組人員,最高峰時達一千二百人之多,將近兩年來,花費的國家財政撥款高達人民幣兩億元。


圖為中紀委遠華案專案小組在開會。

包下廈門金雁酒店整幢大樓的「四二零」專案組至今還在工作,但隨著「廈門特大走私案」第二批人犯一審結果于二月二十七日公布,据稱專案組將于三月底撤出。因此在撤出之前,將有關案件作一了結,「該殺的殺,該關的關」,算是要向老百姓有所交代,但更重要的是要向即將召開的北京全國人大和政協會議交差。第二批的一百二十九名被告之中有四人被判死刑,六人判無期徒刑。同一時間,前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涉嫌受賄案也在北京開審。

但「四二零」專案組的這种交差方式,被認為太過草率,其辦案過程中的法律程序問題,更被外界和中國法律界以及老百姓廣泛質疑,尤其是上述七位被處決的人犯,在整個案件尚未完結之前,即被處死,被認為有「殺人滅口」之嫌。

被處決的王金挺、黃山鷹等七人,其家屬是在早上十時才接到領取骨灰的通知。一位知情者說,當局的這种做法「太沒人情」,「臨死前与家人見個面都不行,捧回來的是白花花的骨灰,生不見人,死不見尸,這堆骨灰到底是不是自己的親人都不知道」。這种處理手法已引起家屬和老百姓的不滿,据悉當局已讓被處決人犯的單位出面做家屬的「思想工作」。

第二批審判結果公布也引起老百姓的反彈,不少政府官員和市民百姓都認為判決對廈門市不公。一位已退休的前政府官員表示:「他們敢用同樣的方法把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官員也『犁』一遍嗎?我相信,把那些官員雙規十天,保証查出問題。」

据了解,涉案人較多的廈門市國有外貿公司如廈門特貿、經貿發展公司等單位,家屬的反應較為強烈,他們認為「專案組太黑,法官沒自主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屬表示:「四二零是哪一級法院?集公檢法于一身,自己又抓人,又審訊、又判刑,這怎么可能公正呢?」這位家屬說,中國近五十年來冤假錯案已經不少,原因都是因為專案組的形式,不按法律程序辦事,「法院沒判之前,我已經透過關系知道要判多少年,因此,當通知家屬找律師時,我說不請了,請了有甚么用?他們內部都定好了,你還要花錢去請律師去給他們當花瓶?」

其實,律師也有苦難言,廈門大學法律系一位律師苦笑著自嘲:「我連花瓶都不是,而是給人拉屎拉尿的屎盆子。」他說,當局口口聲聲說「依法辦事」,「依那門子法?」,他質疑「四二零」的「雙規」(對党內人士)和「雙指」是違法的,「這种做法置刑事拘留法于何地?置公安局于何地,老百姓說腐敗人辦腐敗案,我認為不依法辦事是最大的腐敗,它對中國法制的踐踏所帶來的危害,比損失稅收還要嚴重」。

就在去年「廈門特大走私案」一審開庭之前,北京司法部律師管理司一位負責人特別到廈門,召集為涉案人員辯護的律師開會,給他們規定了几個「不」,包括不准提程序問題,不准糾纏小節,不准做無罪辯護。一位出席會議的律師表示,這几個不准規定后,「我們還能做甚么?這個會已在中國司法實踐歷史上留下☆辱的一頁」。

所謂「公開審理」也有刻意安排的。一位知情人士說,庭審時座位從來沒坐滿,但你去要旁听証,永遠都說票已發完,「實際上是各單位指派一些人去填空位,每一場的旁听者單位都不一樣,沒有一個旁听者是基本上從頭听到尾,不可能傳達完整的信息」。

二月二十七日的第二次庭審結果宣判則充滿著戲劇性,早上八點,位于廈門湖濱北路的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宣判分上下場進行,共宣判了四批。分前中后三部分座位的法庭旁听席上,前部和中部是當局安排的「填空者」,家屬坐在最后兩排中間,背后和兩邊則是著警服的人員。宣判時,除了分批換不同的家屬進場外,所有的旁听者都是同一批人馬,五十几頁的判決書挑著念,有旁听者則在打瞌睡。

一位家屬表示:「我越听越生气,判決書与當時的起訴書一樣,一個人要為沒有做的事負責。如果有一家走私,你可以說是走私的問題,如果參与的有十家,那應該檢討責任問題,但如果有一百家、几百家都在這樣做,那就是制度有問題了,但不能以制度的問題和政府的無能,而去懲罰個人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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