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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官司 中油判賠賽車手500萬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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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職業賽車手林帛亨擔任台灣中油公司代言人,後雙方因合約價碼談不攏而打官司。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中油需給付林帛亨新台幣500萬代言費定讞。

林帛亨於93年至95年間,與中油公司簽約拍攝廣告代言,雙方的合約價格從93年的95萬元,逐年提高至95年的500萬元。但96年時,雙方一直無法談妥合約價碼,林帛亨透過經紀公司爭取500萬元,但中油公司只提出200萬元的合約草案。

林帛亨認為,96年後雙方沒有正式簽約情形下,中油公司仍使用他的肖像為產品代言,中油公司應賠償1000萬元。

一審時,法院判中油應給付林帛亨360萬;二審時法院再審酌雙方當初協議內容,改判中油應賠500萬元。中油再提上訴,但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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