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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院籲勇於自衛 面對危險不應懦弱

2010-01-18 16:22 中港台時間|01-18 16: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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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傳信新德里18日專電)印度最高法院今天重新闡釋「自衛權利」的意義表示,所謂「自衛」並非是在面對立即的非法侵犯時,採取懦夫或逃避的行為。

最高法院聯席法官班達里(Dalveer Bhandari)與甘古力(A.K. Ganguly)在一項有關「自衛權利」準則的解釋文公告作上述表示,並指出當面對危險時逃避,對人類心理而言,是一種「再羞恥不過的懦弱表現」。

解釋文強調,即使受侵犯者因行使自衛權利而造成侵犯者致命傷害,也不能視為犯罪行為。

不過,法官也指出,即使個人生命或財產受到立即的危險侵犯時,任何人不應將行使自衛權利作為解決怨恨或宿仇的工具,也不得過當使用武力。據舉例,在驅退或解除立即的威脅之後,不得繼續追殺侵犯者。

班達里表示,個人行使自衛權利是一種維護社會行為的規範,必須有所節制。他說,行使自衛權利旨在防衛自己,並非報復或懲罰。

何時才是行使自衛權利的適當時機,班達里表示,只要有「合理的恐懼感」就可以構成行使自衛權利的要素。但行使自衛權利者只限於直接面對立即危險的受侵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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