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院吁勇于自卫 面对危险不应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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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传信新德里18日专电)印度最高法院今天重新阐释“自卫权利”的意义表示,所谓“自卫”并非是在面对立即的非法侵犯时,采取懦夫或逃避的行为。

最高法院联席法官班达里(Dalveer Bhandari)与甘古力(A.K. Ganguly)在一项有关“自卫权利”准则的解释文公告作上述表示,并指出当面对危险时逃避,对人类心理而言,是一种“再羞耻不过的懦弱表现”。

解释文强调,即使受侵犯者因行使自卫权利而造成侵犯者致命伤害,也不能视为犯罪行为。

不过,法官也指出,即使个人生命或财产受到立即的危险侵犯时,任何人不应将行使自卫权利作为解决怨恨或宿仇的工具,也不得过当使用武力。据举例,在驱退或解除立即的威胁之后,不得继续追杀侵犯者。

班达里表示,个人行使自卫权利是一种维护社会行为的规范,必须有所节制。他说,行使自卫权利旨在防卫自己,并非报复或惩罚。

何时才是行使自卫权利的适当时机,班达里表示,只要有“合理的恐惧感”就可以构成行使自卫权利的要素。但行使自卫权利者只限于直接面对立即危险的受侵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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