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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明赴黃芳彥私宅 台監院彈劾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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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9日報導】監委李復甸今天說,民國96年2月26日檢察總長陳聰明到黃芳彥私宅會面,究竟談什麼,監察院認為當中有「犯罪嫌疑」。陳聰明缺少誠實與正直,「必須從位子上離開」。

據中央社報導監察院以8票成立、3票不成立,上午通過彈劾陳聰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急速救濟處理」。提案彈劾的監委李復甸、錢林慧君及彈劾審查會主席陳永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案由。

談到做出「急速救濟處理」的理由,李復甸表示,96年2月26日總統友人黃芳彥把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陳聰明找到私宅,到底談什麼事情?從時間序來看,2月26日是非常重要的會面,「我們認為這次會面中有犯罪嫌疑」。

他說,監察院非犯罪偵查機關,沒有司法強制手段,只能提出犯罪行為要求檢方進一步調查,在此情況下,陳聰明是台灣檢察總長,偵查案件在他自己管轄之下,「我們不認為會有偵查有效的結果發生」,因此做出急速處分,讓陳聰明離開偵查工作,讓底下執行偵查的人依職權作為,這是提出急速處分的依據與想法。

錢林慧君並說,陳聰明有關2月26日的會面說法兜不攏,矇騙監察院與法務部。陳永祥也說,陳聰明不只一次,還有新同樂魚翅宴,先否認又承認,「誠信問題非常嚴重」,台灣民眾無法接受,這是彈劾案通過主因。

至於急速處分內容,李復甸表示,是直屬長官權限,監察院不做建議。

媒體詢問陳聰明的直屬長官是法務部或擁有總長提名權的總統?李復甸說,「應該由法務部處理」,最高檢察署是法務部一級單位,檢察總長的直屬長官應該是法務部,和總長的任命是兩回事。

「急速救濟處理」的處理期限,李復甸說,法律上沒規定,但依監察法第14條規定,是由直屬長官判定。若直屬長官沒有做或做的不夠急速,事後會再追究直屬長官有無失職。陳永祥則說,收到通知後,應馬上處理,「不能拖過半年、1年」。

媒體追問為何不行使糾舉權,李復甸說,糾舉權「不是不能做」,學界曾有討論,有教授認為糾舉案不應針對政務官,不過第1屆監察委員也曾有多起針對部長的糾舉案。

他表示,討論過程中有考慮到爭議條文的適用,所以採用保守方式處理。兩者方法不同但目的相同,走今天的路比較辛苦,糾舉比較簡單,監察院慎重處理。

經過2次審查會才通過彈劾案,李復甸說,「這是我個人判斷錯誤」,誠實與正直很重要,陳聰明缺少誠實與正直,所以「必須從他的位子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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