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札記之二

鄧太清:看太原市拘留所是如何「斂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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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訊】 我因在山西太原市迎澤公園南門小樹林拉了一根繩子,在上面掛了幾張國內報刊的文章,於2010年10月5日就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公安分局以「鄧太清於2010年10月2日上午10許,在迎澤公園南門小樹林,樹上非法懸掛一條長約5米的條幅,上有多條宣傳資料,造成遊園群眾圍觀,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拘留10天。

2010年10月15日獲釋回家。

在拘留所的日子裡,耳聞目睹了一些怪異現象,一些有悖法律程序的執法行為,現以雜記形式寫成文字,以饗讀者。

上一篇是《如此骯髒的執法能建成「和邪「社會嗎?拘留所札記之一》(附後)

我於2010年10月5日晚上11點多進了拘留所,第二天早上牢頭告了我一些在拘留所的規矩,隨後牢頭就問別的剛進去人說「你們有沒有想早點出去的」。過了一會開飯時間到了,我就排隊出去打早飯,這時就聽到打飯的一個拘留所50多歲廚師在對著我們這些人說「誰想出去」。我心想一個拘留所的廚師說這話是甚麼意思?隨後幾天直到我2010年10月15日獲釋在也沒聽到有人說「誰想出去」。後來我一想可能是有人打過招呼告知現在這裡面關了一個我是因政治問題而被拘留,怕我出去後發文揭露他們的骯髒行為而不在說了。

隨後幾天我通過與被拘留人員的交談得知,如想早點出去這裡的標準是1天1000元。如醉酒駕車被查住要拘留15天,如不想進拘留所被關15天一般只要花20000元人民幣就可出去,如有關係也可不花20000元人民幣或少花點錢。如拘留5天得花5000-7000元人民幣。有錢的有關係的一般是不想被關的,都會找人或者花錢出去,而大多數人呢認為拘留幾天就是出去也掙不回這些錢,也就不花這個冤枉錢了。還有一些人就是想花錢出去但是沒錢,這兩種人就只能刑滿獲釋。

拘留所向被拘留人員是要收費的,拘留15天收350人民幣。拘留10天收270人民幣。拘留5天收190人民幣。如拘留10天收110元日用品費用,這些日用品包括一個牙唰{5元},一支牙膏{5元},兩個小塑料盆{10元},一條毛巾{5元}。一塊香皂{5元},一卷衛生紙[2元],一個塑料杯[5元]和一雙布鞋{6元},這些日用品總計不會超50元,而像被拘留人員要110元。

拘留所向被拘留人員還要收取伙費,每天15元,早飯是一個鏝頭和一小盆米湯一點鹹菜,也就是2元足夠,午飯是一個鏝頭和一小盆水煮菜,也就是3元足夠,晚飯是一個鏝頭和一小盆米湯一點鹹菜,也就是2元足夠,被拘留人員一天飯錢7元足夠,而拘留所向被拘留人員一天要收取15元飯費。

還有10元不知收的甚麼費,只是開個收據,也沒正規發票。

拘留所向被拘留人員每個人{如拘留10天}光日用品和飯費就要賺取130元,我想每年被拘留的人不在少數,我們國家的拘留所每年利潤也是相當可觀的。

鄧太清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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