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07日訊】名模林志玲因國稅局連追帶罰800多萬元,覺得有話要說,而提起行政訴訟,今(7日)上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撤銷罰鍰136.5萬元,但仍應補稅682.5萬元。
由於國稅局與林志玲對於「收入定義」認定不同,因而提交行政訴訟。今天上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志玲雖主張個人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費用後再課稅。但國稅局認定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其收入應是「薪資所得」,依法並無不當,理應補繳稅款。至於罰鍰部分,則因林志玲並無漏報之故意,因此無須被罰。
上午宣判時,林志玲並未到庭聆判,而是委託律師到場,在宣判後,律師不願說明細節,是否上訴也不表示意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下午將公布判決主文內容和詳細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