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塔斯:澳洲豁免江羅違背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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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蘇彥編譯報導)(2010年11月4日,加拿大著名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在悉尼皇后廣場的記者招待會上致辭)

澳大利亞籍華人章翠英女士在2000年去中國期間,被關押拷打,受盡酷刑折磨長達8月之久。原因是她修煉法輪功,並反對政府對法輪功的鎮壓。她於2004年九月在新南威爾士法院對迫害者提起訴訟並尋求賠償。

被告分別是江澤民,羅幹和610辦公室。在迫害期間,江澤民是中國國家主席及中共中央總書記。根據成立之日1999年10月6日所命名的610辦公室,是中共專門負責鎮壓法輪功的機構。而羅幹在鎮壓期間擔任迫害的主要擁護者和負責人。

新南威爾士法院今年10月駁回了章翠英的訴訟。對此法院的解釋是,前任中國官員江澤民和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根據澳大利亞外國豁免法和外交部長史蒂芬•史密斯(Stephen Smith)的證明被豁免民事訴訟。

表面上看,國家豁免不相關,因為這是中共及其官僚被起訴。610辦公室是的黨辦公室,不是政府機關。羅幹曾擔任一段時期的國家幹部,但他領導的項目和迫害法輪功沒有關係。

江澤民同時擔任國家主席和黨總書記,但他是用黨總書記的名義鎮壓法輪功的。

外交部長呈給法院的書面文字提到:

「鑒於以下幾點事實:
d. 澳洲政府從長期的外交慣例中認為,中共的官員和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部分
e. 根據國際慣例以及外交實踐中看出,中共的官員和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部分
我再次強調,基於原告指控的時間段,江澤民和610辦公室以及羅幹根據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定義,都是外國國家政府的一部分。」

條例中指出證書對於事實的判決起決定性作用。所以一旦證書中定義610辦公室是中國政府的一部分,即使事實上它不是,法院也不能做出不同判決。

雖然江澤民和羅幹在迫害期間擔任國家職務,但他們迫害章女士所使用的是中共的職能部門。

我本人並不是澳洲的律師。我覺得由我出面質疑新南威爾士州法院的判決結果並不恰當。但我是一名國際律師,我很清楚這項判決和國際法相違背。

澳大利亞是聯合國關於迫害大會的簽約國。「每一個國家政黨必須確保他的法律系統可以保障迫害的受害者可得到救濟並享有獲得公正充足賠償的權利。」

根據國際公約成立的反酷刑委員會有一項條款:締約國應「確保所有酷刑受害者根據司法管轄權得到民事賠償」,並制定有效措施,「以提供酷刑受害者在所有情況下的民事賠償」。中級法院的法官奧爾索普(Justice Allsop)在審理章翠英女士一案時,明確地贊同公約中這一條款,並寫到:「民事酷刑不能獲得外國國家豁免權。」

可是在這裏,澳大利亞的法律制度沒有賦予章女士,一個酷刑受害者應有的權利以獲得公平和足夠的賠償。

這種情況需要立即糾正。解決的辦法之一是立法。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允許受害者提出賠償,理由是國家酷刑被定義為一種支持恐怖主義的行為。在加拿大,雖然沒有針對酷刑賠償的條例,但由前司法部長,現任加拿大議會反對黨成員歐文•考特勒(Irwin Cotler)提出的相關立法,正在被國會審理中。

第二個選擇就是改變管理體系。它不需要等待立法程式。澳洲豁免法中提到:
「如果部長認為豁免法中賦予外國國家的豁免權和特權與澳洲作為締約國簽署的條約,公約或其他協議中的要求有所不同,總督可制定條例修改豁免法,以便與該條約,公約或協議一致。」

中國是反酷刑公約的締約國。所以目前的情況可選擇改變管理體系。

從新南威爾士法院對章翠英一案的判決看出,澳洲豁免法中對中國的要求和反酷刑公約有所不同。公約中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賠償酷刑受害者,而豁免法不要求。因此,政府可制定條例,修改有關中國豁免法的操作,使其與反酷刑公約相一致。

具體來說,政府可以根據現行法例制定一項條例,允許在澳大利亞的法院起訴中國的酷刑行為。這在我看來是非常需要的。我呼籲澳大利亞政府能夠做到這一點。

現在奇怪的是,中國和澳大利亞都簽署了條約,同意民事酷刑行為不能獲得國家豁免權。在章女士一案的判決中,澳洲法院不顧中國根本不符合豁免條件,堅持給予其豁免權,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章案的裁決顯示澳洲法院違背了與所有締約國簽署的協定。澳洲與其他締約國承諾過,不會豁免民事酷刑行為。然而,章案的裁決推翻了這一承諾。

我們不應該輕易忽視這點。因為澳洲的外交立場是,各國在一般情況下應遵守國際法,特別是簽訂的協定。如果澳洲違反了自己的協議,將置其外交立場於何處?

所以問題不單是賠償酷刑受害者,而是澳洲是尊重還是違反國際法。為了使澳洲外交政策保持一致,政府需要修正法律。而其中最簡單,最快捷和最好的補救辦法是允許根據反酷刑公約在澳洲法院起訴中國和其他國家的酷刑行為。

章女士被中國扣留期間,澳大利亞駐廣州領事館做了很多工作來減輕她遭受非人的待遇並確保她被安全釋放。矛盾的是,當其公民在海外遇難時,澳洲政府盡了最大努力去營救;但當受害者回國後卻反對修改法律以給予賠償。

政府和議會有權決定這個國家的立場。澳洲政府制止海外的酷刑行為,卻在境內豁免酷刑者,實在是殘忍和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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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麥塔斯是來自加拿大溫尼伯的國際人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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