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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教室奔跑受傷 老師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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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9日電)在補習班擔任助理老師的沈姓女子,因1名2歲幼兒在教室奔跑撞傷,遭家屬提告。高院審理,今天以業務過失傷害判她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但審酌過失不大,給予緩刑2年。

法院判決指出,現年27歲的沈姓教師原在台北縣1間語文補習班擔任助理教師,負責管理幼稚園以下的幼兒秩序,去年10月某日下午點心時間結束後,學童在教室內嬉戲、奔跑,但沈姓教師卻未制止,1名2歲學童不慎撞上教室內的牆柱稜角,造成臉部撕裂傷。家屬認為老師應對學童安全負責,控告沈女業務過失傷害。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沈姓教師當時在教室中,未阻止學童奔跑雖有過失,但審酌學齡前的幼童活潑好動,常奔跑嬉鬧,補習班負責人應在教室加裝防撞設備,認為沈姓教師過失程度較輕,因而判她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到高院後,高院合議庭也認為沈姓教師過失較輕,認為一審量刑無誤,駁回上訴,另審酌她年紀輕輕,若以刑罰科處過於嚴苛,因而給予緩刑2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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