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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撞傷人 判拘役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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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台北市1名60歲男子去年9月間在住家附近騎電動四輪車,不慎撞傷1名女子。台北地院審理後,今天依傷害罪判處男子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

蔣姓男子住台北市吳興街一帶,因行動不便,平時以電動四輪車代步。民國98年9月13日上午9時左右,不慎撞上1名朱姓女子。

判決指出,朱女被電動四輪車撞上後跌倒,雙膝著地,造成右肘、下肢挫傷及雙膝小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她前往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治療後,對蔣男提起傷害告訴。

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蔣男雖坦承撞到朱女,但並未賠償,他以電動四輪車作為代步工具,仍應注意路上行人的安全,以撞傷人的「過失程度非輕」等理由,判處蔣男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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