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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5日电)台北市1名60岁男子去年9月间在住家附近骑电动四轮车,不慎撞伤1名女子。台北地院审理后,今天依伤害罪判处男子拘役20天,可易科罚金。
蒋姓男子住台北市吴兴街一带,因行动不便,平时以电动四轮车代步。民国98年9月13日上午9时左右,不慎撞上1名朱姓女子。
判决指出,朱女被电动四轮车撞上后跌倒,双膝着地,造成右肘、下肢挫伤及双膝小开放性伤口等伤害,她前往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治疗后,对蒋男提起伤害告诉。
台北地院审理后,考量蒋男虽坦承撞到朱女,但并未赔偿,他以电动四轮车作为代步工具,仍应注意路上行人的安全,以撞伤人的“过失程度非轻”等理由,判处蒋男拘役20天,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