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新聞界遭違法竊聽 議員憂損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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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真香港報道) 港府今天將向立法會提交09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周年報告》,報告披露,過去一年最少有2名報館編輯和記者,遭執法機構竊聽,令必須保密的消息來源、新聞材料外洩。香港記者協會批評,這令保障傳媒的把關制度形同虛設,只會令「爆料人」噤若寒蟬。有議員擔憂,如果條例不嚴格區分「國家安全」和「罪行」,監聽條例隨時變身23條,侵犯市民私隱。

這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06年生效以來,首次揭露新聞界遭到竊聽。其中有兩宗個案都涉及記者編輯遭竊聽,較嚴重的一宗個案,執法人員希望竊聽一名目標人物,並預計可能因此偷聽到一些新聞材料。不過,小組法官評估時,認為「沒有取得新聞材料的可能性」,於是授權竊聽時,沒附加任何額外條件。

憂阻新聞界揭發濫權舞弊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批評,此個案顯示小組法官有疏漏,他又擔心,記者被違法竊聽,對新聞自由帶來衝擊。「因為記者是靠消息來源,有時靠採訪,有時靠市民報料,如果記者的手提電話給竊聽的話,有可能報料的人就有所顧慮。有時記者都是監察政府,揭發很多政府的失職、腐敗、貪污都有的,甚至記者揭發偷聽的人,或者執法機關的濫權。你如果監聽的話,分分鐘就會阻礙採訪或者阻礙揭發舞弊、濫權的情況,所以竊聽記者,就要考慮是不是必須。」

他又指出,雖然條例不能就記者遭竊聽作出豁免,因為記者也是市民,同樣也可能犯罪,但就呼籲當局處理對新聞界竊聽時要份外小心。「無論如何都好,那個法官就要訂立一個很嚴格的標準,如果一旦發現新聞材料就必須停止,同時必須將它區分出來,就不可以給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聽到,保障私隱、保障新聞自由。」

記協促新聞材料豁免竊聽

記協主席麥燕庭直指,透過小組法官保障傳媒材料的機制形同虛設,要求政府盡快修例,將新聞材料豁免於法例容許的竊聽範圍,以保障新聞自由,免令爆料人噤若寒蟬。

另外,《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執行以來,當局一直不肯就「國家安全」和「罪行」項目進行區分。涂謹申擔憂,條例處理不當的話,隨時變身23條,侵犯市民的私隱。「如果這個用得寬,用國家安全的理由去竊聽,就變成市民的權利就會受到傷害了,自由得不到保障,很可惜報告裏面沒有這個區分。」

警方、廉政公署、海關、入境處4個執法部門,去年共獲授權進行 1,781次竊聽、 205次秘密監察,合共拘捕 4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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