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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傳浦佣金難追 檢盼連帶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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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拉法葉艦案,特偵組因法院未連帶沒收軍火商汪傳浦的犯罪所得,決定對前海軍上校郭力恆部分提起上訴。法界人士指出,依現行法規,檢方希望藉連帶沒收,追回汪傳浦的海外佣金。

郭力恆及郭問天兄弟因涉嫌在拉法葉艦案中收取佣金,台北地方法院8月間分別判處郭力恆15年徒刑、郭問天2年徒刑;同案被告汪傳浦夫婦及子女4人因滯留海外未到案,北院尚未判決。根據檢方估計,汪傳浦所收取的佣金高達5億多美元。

汪傳浦的非法佣金數年前已遭瑞士法院查扣,瑞士法院明確表達台灣法院若判決沒收汪傳浦的犯罪所得,將會歸還款項。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判有期徒刑,須被告本人到庭,所以除非汪傳浦本人返台歸案,否則法院無法判決,追討海外款項看似遙遙無期。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即使汪傳浦部分短時間無法判決確定,檢方仍可認定汪與郭為共同被告,在郭案判決時,請求法院諭知「連帶沒收」汪傳浦的犯罪所得。台北地院此次僅判決沒收郭力恆兄弟的1700萬美元,卻未「連帶沒收」汪傳浦的犯罪所得,讓檢方感到錯愕。

法務部官員指出,台灣現行法規中對共犯並無分別沒收的規定,且實務上有不少案件的判決採取連帶沒收主義,如民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96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95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93年度台非字第60號、88年度台上字第4164號等判決。

最高法院在98年度台上字第4388號刑事判決要旨中也提到,共同正犯之間應採連帶沒收主義,於同一或先後所為的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的總所得,對各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

法務部官員表示,只要郭力恆涉案部分判決確定,檢方便可藉此取回汪傳浦被瑞士查扣的款項,目前關鍵在於法院是否援用「連帶沒收」主義,以及是否就郭力恆、郭問天涉案部分先行審判。

另外,法務部目前正積極研擬修正刑法第40條,讓檢方可將通緝逃亡超過6個月以上的被告,單獨向法院聲請裁定沒收犯罪所得。法務部官員說,如果此法修正通過,除汪傳浦外,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等通緝犯的財產,也可望在判決確定前裁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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