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准莫乃光選舉呈請上訴
【大紀元2010年12月14日訊】(大紀元綜合報道)終審法院昨日批准08年立法會選舉落敗的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莫乃光,有權就選舉呈請結果提出上訴,案件交由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
判決同時頒佈《立法會條例》中,訂明選舉呈請要以高等法院原訟庭為最後判決的條文,是違憲及無效。因為根據基本法,本港的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判詞指,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都是重要的選舉,但只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容許候選人就呈請結果上訴至終院,《立法會條例》就不容許,不明白為何有分別。法庭並不是要處理《立法會條例》中有關選舉呈請上訴限制是否違憲,問題應由政府及立法機關處理更加適合。法庭則是要保障參選人的權利和自由,因此批准選舉呈請的上訴可以交由上訴庭處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特區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會以終審法院的判決為依歸,希望在明年上半年提出修訂選舉呈請的條例,並進行立法,承諾一定會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前作出修訂。他說,由於終審法院已訂出上訴庭可處理相關的選舉呈請,所以有關條文不再有效,在上訴庭都能受理。
在2008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中以35票落敗的莫乃光,去年根據《立法會條例》提出選舉呈請,指當選的對手譚偉豪在選舉期間違規賣電視廣告。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他敗訴,他不服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理由是立法會條例訂明原訟庭對選舉呈請的裁定是最終的裁決,不可再上訴。莫乃光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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