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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千人活動須提前20日報警方

2010-12-19 22:29 中港台時間|12-19 22: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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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19日訊】12月1日起,《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據悉,該條例規定千人以上參加的大型公眾活動,必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據國內媒體報導,已實施的該《條例》要求,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都必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許可,承辦者須在舉辦大型活動前的20個工作日遞交申請。

「即使是『千人以上的企業年會』,主承辦方仍須參照《條例》,開展安全工作。」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相關負責人表示,一般情況下,如果完全是企業內部人員參與的大型活動,因其活動地點多在酒店、會議中心等已取得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地方,所以一般情況下無需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但活動開展前,必須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備案。

大型活動前,主辦方須將活動情況向公安機關通報,並接受公安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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