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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放寬職業病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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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22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為讓勞工因職業引發相關疾病更容易認定,且和日本等國標準一致,重新修正參考指引,明確列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且工時縮短並考量工作型態。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表示,勞工是否因職業而引發職業病,在判斷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最容易有爭議,此次修正參考指引,除原來的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外,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4項疾病。

傅還然說,民國93年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但當時採納標準十分嚴苛,認定標準名稱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並不直接採用「腦血管」及「心臟病」等字眼。

另外,傅還然指出,醫師在判定是否因腦血管或心臟病引發過勞死時,常以心血管疾病本來就會猝死為理由,拒絕判定,此次修正後,納入腦血管或心臟病等慢性疾病。

傅還然說,此次修正內容考量現代環境改變,並參考日本的標準,台灣的勞工並沒有較耐操。未來認定是否過勞死的標準,包括「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

其中,「短期工作過重」,過去要求必須符合「一天24小時持續工作」等具體時數,但新標準改為「發病前至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都符合標準。

「長期工作過重」的標準也將「加班時數」減少8小時,由過去認定的1個月加班時數需超過100小時縮減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每月加班時數由80小時縮減為72小時。

此外,傅還然指出,除了工時「量」的減少,在「質」的方面也一併考量,如工作型態是否不規律、經常出差、輪班的狀況、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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