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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緩起訴處分金不得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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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媒體報導,日勝生活科技董事長林榮顯、游婉英夫婦因案被檢方命繳新台幣35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他們希望用以抵稅。法務部指出,處分金含有懲罰性質,並非捐獻,不得抵稅。

根據報導,林榮顯、游婉英因違反證交法,被台北地檢署處分緩起訴。檢察官要求林、游分別向國庫支付3000萬元、5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2人向檢方聲請更換收據科目成公益捐贈,作為節稅之用,但遭北檢駁回。林、游向法務部提出訴願。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依據法務部法保字第0910046013號函及高檢署相關函令,緩起訴處分金含有懲罰性質,並非捐獻,依法不得抵稅。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指出,檢察官對於犯罪者的緩起訴處分,是藉由命令被告繳交一定的緩起訴處分金後,讓被告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寬貸,相關函釋明確規定,相關款項「性質上屬處分金,而非捐贈款,所持收據不得供年度抵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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